yaaaoo wrote:在職至今,公司的的...(恕刪) 薪資如果不給,當下記住領的總薪水,勞健保等項目應該不會超過6個,背起來很難嗎?還有應該可以去勞健保局申請吧實際的辦法一定有,但要等樓主有新工作再說,有經濟壓力的話什麼問題先放在心裡想一想就好,這就是人蔘
yaaaoo wrote:感謝你的建議 會找...(恕刪) 請善用 GOOGLE大神 打入關鍵字 就有你要的答案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罰則在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2萬~100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