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訊實業告蘇冠宇 不起訴處分

昨日收到新北地檢署的判決書
主要是盟訊實業瞎告我侵入住宅案
我獲得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

不過,這份判決書內的內容很值得參考

https://garysu1104.blogspot.com/2019/05/blog-post_91.html

首先是第二頁的下方

「伊雖有收受上開解雇通知書,但伊有詢問勞工局,
勞工局的人說若公司規定與勞基法不同,可以不予承認」

然後,第三頁的下方,與第四頁的上方

「再者,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具強制性質,
其目的兼有保障勞工、限制雇主解僱之權限,
是雇主不得因勞動契約之約定而擴張其解僱權限,
亦不得藉由工作規則擴張其權限」

最後,第四頁的下方

『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
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
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
需勞工違反工作原則之具體事項,
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
在程度上需屬相當,
方屬上開勞工基準法規定之「情節重大」』

所以說,各位鄉民朋友們
可以去翻翻自己公司的工作規章
是否有確實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基法)

如果有,就不要漠視自己的權利
勇敢地向當地政府(如新北市)
去檢舉自己的公司違法

這才真正為勞工權利提升的最適當方式!


2019-05-25 10:16 發佈

taipoo wrote:
昨日收到新北地檢署...(恕刪)


感謝分享

接下來就期待樓主更新後續~樓主告前公司的結果
小吹吹

被法院打臉了!!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勞上字第 151 號判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判決如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2021-04-06 15:34
不就一份工作,好聚好散的,告來告去的真麻煩...
很多公司訂規則的根本就是法盲,不知道從那裡抄過來的,就隨便用用,
有沒違反各項法令根本不管,任何內部規章,契約,違反法律都是無效的,
最多的是競業條款,叫人家離職不准去同行工作,不給錢吃什麼?當然無效.

leimi wrote:
感謝分享接下來就期...(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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