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的朋友,是在便利商店做正職,常常還不到半個月加班就破46小時,接下來真的沒人輪時去頂班不能刷卡,或者因工作要超時時要先打卡下班,這樣紀錄才是正常的。但往往變成一個月加班了破百小時,但只有46小時可報加班。但因為很多店都是這樣搞,所以也沒人吭聲。我問怎麼不去檢舉,朋友回"大家都這樣啊!也不想害公司",好吧!那就繼續加吧!
勞基法的規定是低標跟高標,台灣的企業普遍的心態就是當成唯一的標準,規定數字多少就是多少,不會有給員工優於勞基法的想法。也只想著數字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超過就要員工造假。
公司如果不給加班費就照班表上下班,刁難就去檢舉之前超時加班的違法,反正這種只會要員工造假班表,超時加班又沒加班費的工作也幹不了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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