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限定46小時,到底是保護勞工,還是讓企業變相壓榨勞工?

身邊的朋友,是在便利商店做正職,常常還不到半個月加班就破46小時,接下來真的沒人輪時去頂班不能刷卡,或者因工作要超時時要先打卡下班,這樣紀錄才是正常的。但往往變成一個月加班了破百小時,但只有46小時可報加班。但因為很多店都是這樣搞,所以也沒人吭聲。我問怎麼不去檢舉,朋友回"大家都這樣啊!也不想害公司",好吧!那就繼續加吧!
2019-05-20 10:5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企業 勞工 46
加班可報46小時,不等於薪水只能拿到46小時加班費吧.

加班時數破百,結果錢還沒拿足?

我是沒碰過有這麼好心的工作人員,正常人早就換工作去了.

風過了無痕 wrote:
身邊的朋友,是在便...(恕刪)


公司違反勞基法自己不檢舉, 怪政府嚕,

不要期待勞動部主動去稽查,

稽查人員的人數遠低於勞工和企業,

勞工需要主動檢舉,

對於那些奴性太重的就無解了...
班表要正常,並不見得公司給的加班費就得跟班表一樣正常。舉例來說加班費的算法是勞基法的低標,比規定低就是違法。如果公司的加班費要給更高的倍率有沒有違法?優於勞基法的低標當然沒有違法。當然公司另外把超時的加班工時換算成工作獎金也行,至少不會是在凹員工的加班。
勞基法的規定是低標跟高標,台灣的企業普遍的心態就是當成唯一的標準,規定數字多少就是多少,不會有給員工優於勞基法的想法。也只想著數字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超過就要員工造假。
公司如果不給加班費就照班表上下班,刁難就去檢舉之前超時加班的違法,反正這種只會要員工造假班表,超時加班又沒加班費的工作也幹不了太久。
樓主誤解法令吧
規定46小時上限,是避免勞工過勞
也是要求雇主要聘用足夠員工

但當加班事實成立,就是要算加班費
只是如果被查到超時,就是會開罰
如果不給加班費,你不但可以檢舉雇主違法,還可以要求給付加班費

所以問題是,為什麼要配合超時加班
就算員工與公司達成協議,偶發性的超時
但也不可能破百,重點是沒有加班費
簡單來說,就是自己放棄權利
就別再說政府沒做事

Probe00 wrote:
公司違反勞基法自己不...(恕刪)

ptx wrote:
樓主誤解法令吧
規定46...(恕刪)


之前有待過的公司,因為有人來稽核工時是否超時,所以公司會特別小心這一塊

便利商店應該是沒人去稽查,所以才會超時這麼嚴重吧!

反正我不是在那邊工作,我去檢舉看看好了,看到時侯會不會改善?


風過了無痕 wrote:
身邊的朋友,是在便...(恕刪)
限定不能加班以致上班都要快快做 不能悠閒
同時做2件事是常有的事
邊吃午餐邊工作 邊買午餐邊寄信這類事情
https://ace0156.pixnet.net
規定是為了勞工好,但實際在執行時如果不能落實,就會產生這種結果

雇主表面上以不能違反勞基法,要求超過法定加班時數都不能報

勞工也默默吞掉的結果

但事實真的是這樣?

我知道一些業界是這樣做的

為了不違反勞基法的規定,所以每個月的加班時數不能超過上限

但是實際的加班時數,雇主還是用其他名目補給員工

意思很簡單,我不得以違反勞基法,帳面上要做到合法,但實際上只要你有加班,該給的我不會苛扣你

會做到這樣的雇主,沒有勞工會去檢舉的

但是拿著雞毛當令箭的雇主,表面上道貌岸然的說不能違法,實際上讓員工多加班卻心裡竊喜不用付加班費

這種雇主你還不檢舉? 是有沒有這麼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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