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決 謝謝各位大大
gemma11513 wrote:請問失業給付 初次認定
就業服務站是依據什麼認定你就業了?
致電跟就服站的人說已經找到工作
後續看勞健保投保結果嗎?
所以如果有去上班了,投保的日期就會是您就業找到工作的日期嗎?
假如沒有這個記錄,是基本就不會被認定為已就業嗎?
那就服站的人會打電話去我後續錄取的公司做確認嗎?
是依據 投保日當做錄取日嗎
那後續就輔這邊會再打過去後來就業的公司做確認嗎?
因為我沒跟現任公司說是被資遣的
...(恕刪)
〉〉〉
1、你符合非自願離職,且離職之前已經投保超過1年
2丶新公司幫你投勞保
3丶上網下載就業保險提早就業獎勵表格,寄給勞保局
4、原則上,剛始上班公司就要幫你投勞保
你不必太急申請,因為也許你做不久
或是公司試用期沒過
5丶就服站的人不會打電話給你公司確認
6丶是否跟新公司説被資遣,不重要
投保滿14天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只能滿三個月後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下是我在勞保局網站意見信箱寫信後的回覆,提供參考。
【一、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其中「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惟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為前提要件,設若依您所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105年8月10日完成失業初次認定並傳送失業給付申請案件,如經本局審查符合請領資格,您第1個月失業給付期間為105年8月10日至9月8日,因「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則您再就業加保之年資應自105年9月9日起算,至同年12月8日滿3個月之翌日即12月9日始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我是7月27日向就業中心送件申請失業給付,8月10日完成失業認定,第二天11日就可以工作加保勞保了。要是還沒完成失業認定就去工作投保,那就沒有失業給付可領。以上提到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要有一定雇主加保因有繳就業保險費才可以請領,無一定雇主之工會不行;又以最後一個月失業給付期間到期第二天而不是加保日起算;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才有資格。上面提到「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打個比方,第一家只做一個月第二家第三家不管做多久只要累計滿三個月就可以請領。請領時不是向就業中心而是直接向勞保局遞件。以下是勞保局網頁提供參考。
http://www.bli.gov.tw/sub.aspx?a=Hksfg%2BrzvII%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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