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想離職的念頭。
前陣子公司會議中,老闆有提到“競業條款”
提出來的用意,是略帶點警告意味,意思是若將來我們離職,不得帶走公司的客人,否則他可以對我們提告、求償…之類的。
請問有熟悉此條款的前輩可以淺略解釋一下此條款的規範內容及範圍嗎?
我有先上網查看了一下條文,但還是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我只是一般員工,公司是類似派遣業,即客人有服務需求接洽公司,由公司派遣我們去客人家服務(居家清潔)。
我只是付出勞力,公司與客人間如何議價、所談之協議我都沒有介入,我這樣應該沒有涉入公司內部的機密吧?
將來離職後,如果我自己找客人繼續這類型的工作,請問公司可以以“競業條款”向我求償提告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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