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條款

最近有想離職的念頭。
前陣子公司會議中,老闆有提到“競業條款”
提出來的用意,是略帶點警告意味,意思是若將來我們離職,不得帶走公司的客人,否則他可以對我們提告、求償…之類的。

請問有熟悉此條款的前輩可以淺略解釋一下此條款的規範內容及範圍嗎?
我有先上網查看了一下條文,但還是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我只是一般員工,公司是類似派遣業,即客人有服務需求接洽公司,由公司派遣我們去客人家服務(居家清潔)。
我只是付出勞力,公司與客人間如何議價、所談之協議我都沒有介入,我這樣應該沒有涉入公司內部的機密吧?
將來離職後,如果我自己找客人繼續這類型的工作,請問公司可以以“競業條款”向我求償提告嗎?
謝謝。
2019-04-22 23:2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競業條款
yanger0911 wrote:
最近有想離職的念頭。...(恕刪)


如果當初簽約的時候,上面沒有寫明競業禁止期間的補償。就是不平等契約可以依法宣告無效。所以老闆只是嚇嚇你而已。

不然契約上面應該會註明競業禁止兩年期間補償你在職的半薪。
別被老闆嚇到了,一堆在汽車原廠工作幾年後的技師很多學到技術後也是出來自己開保養廠,他們都沒事了你還擔心啥。除非你是在台積電或聯發科工作過,那真的就不一樣了,但是至少他們的薪水高。
supermegane wrote:
別被老闆嚇到了,一...(恕刪)


都一樣哦,不會因為薪水高低競業條款不同,只要沒給你對應的半薪,離職後是可以找同性質的工作的。

yanger0911 wrote:
最近有想離職的念頭...(恕刪)


樓主應該還沒過或者才剛過三個月試用期,離開真的好嗎?
不想撐滿一年資歷嗎

leimi wrote:
樓主應該還沒過或者...(恕刪)


喔!
沒有喔!我已經在公司待了近8年了。
除非你被抓到拿公司資產(如專利、營運計畫、客戶資料、交易歷史...)在新公司使用損及原雇主利益,
如果你只是告知客戶你已經離開公司,而客戶主動要求你服務,和競業條款是沒有關係的,
況且舉證責任在原雇主,沒那麼容易。

你只是個勞務性質的勞工,
你老闆只是在嚇唬你!

你老闆以為自己是高科技專利居家清潔事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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