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79859
【最近有些社區大樓保全開始拒絕幫住戶代收掛號信和包裹,聲稱這不在保全工作範圍內,還拿出因處理掛號信件被政府開罰的案例佐證,要求把事情交給總幹事或行政秘書處理。這讓管理委員會十分困擾,僱請保全就是要做這些工作啊!如果法令不准,那他們要做什麼?
這個矛盾來自法令排除保全業適用勞基法標準工時規定,把保全變成按基本工資核薪然後時間超長的工作。當初立法推出「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本來就是要服務社區大樓,只是業者為了墊高進入障礙,強迫新進競爭者一定要同時開設保全公司和公寓大廈管理公司,然後把公寓大廈管理公司派駐的服務人員稱為「總幹事」,負責總務行政工作。這個組合看來好像是總幹事領導保全共同為社區服務,實際上卻因為二邊隸屬不同公司、不同特許行業,因此無法相互代理亦無從屬關係。結果是在立法前原本社區大樓請三個管理員可以完成的工作,現在得請一名總幹事加上三名二十四小時輪班保全。然後保全還不處理掛號信、管理費…,因為這些依法都歸總幹事負責。結果是管理委員會明明僱用四個人,現在卻只有一個總幹事能發揮以前管理員的功能。這明顯讓社區大樓經營變得沒有效率。
要矯正這個法規所帶來的效率低落現象,只要還原被扭曲的地方就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規定管理服務要物業(公寓大廈管理公司)加保全,要做社區大樓的生意一定得要是雙牌公司,這個規則完全是業者自己創造出來,然後長期對社區大樓洗腦所形成的。專法規範的專業應該要滿足公寓大廈完整需求,豈有光人力派遣就要分二家不同公司的道理?
因此,只要政府開放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比照保全免除標準工時適用,這個問題就可迎刃而解。社區大樓的服務人員隸屬於同一家公寓大廈管理公司,依能力、專長不同擔任不同層級、性質服務工作。工作能夠相互代理,基層亦有升遷機會。最重要的是讓物業和保全公司分道揚鑣,公寓大廈管理才有發展自己專業的機會,有效率地幫助公寓大廈解決問題。】
對於這則評論,說明個人想法。勞基法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勞基法第 84-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般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行業會採用變形工時都是12H制,保全員就用84-1條。雇主說要上班12H,應徵者勞工敢說只想做8或10H嗎?當然是雇主說了算;所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這句話是在偏袒資方壓榨勞工。
勞基法第 30 條、第 36 條、第 37 條是屬於常規情況下的規定,而第 84-1 條是授權勞動部指定某些行業不適用常規情況,是畸形怪物的法條;對此畸形怪物法條勞動部又有另一套算法(每月240小時最低薪資不得低於29453元)。只要廢除第 84-1 條這畸形怪物的惡法,回歸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常規,就不會有被批評壓榨勞工的情形,所以勞基法第 84-1 條是惡法是在壓榨勞工,應由勞動部報請立法院修法廢除。
我把84-1條之外的法條叫做常規的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公司派駐的服務人員(總幹事或秘書)就是採用常規的規定,每週工時40小時。自由時報的這篇評論主張把總幹事或秘書跟保全員一樣採用84-1條,84-1條已經是惡法,現在竟然主張要採用根本就是倒行逆施,這種主張根本是不對的。應該反過來,保全員不要採用84-1條,改用常規的規定。
另外,文中有一段話:「社區大樓的服務人員隸屬於同一家公寓大廈管理公司,依能力、專長不同擔任不同層級、性質服務工作。工作能夠相互代理」目前總幹事或秘書採用勞基法常規的規定,保全員採用84-1條。依照目前的法令規定,只有總幹事或秘書才能代收住戶的掛號信及包裹,保全員不行。要讓保全員能夠代收掛號信及包裹,就是要採用常規的規定而不是84-1條,所以文中的主張是弄反了。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