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特休天數

請問一下公司因去年有員工出國需請特休好幾天,跟特休到期前把剩餘天數一次請完,再今年宣佈說每個月只能請兩天的特休超過要請事假,還有病假每個月請到第三天,要看完病拿收據到公司辦完請假手續才能準假,上市公司這樣子有合法嗎?
2019-01-03 1:59 發佈
特休通常都會要求禁止累積太多到年底
但是一個月只能休2天到是第一次聽到

病假我就不清楚了,不過看起來還算合理?
有需要休到三天以上的病假拿個單據或醫師證明不為過吧
奇怪的公司,特休沒休完還是要轉代金給員工
為什麼不讓員工用完
是有全勤的因素嗎?

病假如果是事後核准,還蠻正常吧
但如果要求事前請假,就很不合理
如果檢查出來是傳染病,先治療比較重要吧
有沒有違法不確定
但是這樣做蠻怪的

下面這段是我從網上查到的說明

特別休假固然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然而當勞工繼續工作服務法定要件後,只是取得向雇主請求特別休假之權利,於請特別休假時,須兼顧雇主的營運及工作的進行,蓋勞基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該法除保障勞工權益外,尚且強調「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且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應受「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的界限,更何況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排定之」,換言之,勞工取得申請特別休假之權利後,不得逕行指定休假日期,有關休假日期仍須與雇主協商排定,至於請假程序,如資方於管理規章中已有所規範,則勞資雙方均有遵守之義務。

我的理解是公司有權不放妳特休假 有可能是為了避免影響公司業務
但是要求超過兩天特休要用事假補救很怪了
難道請事假就不會影響公司業務嗎?

很明顯公司是為了其他目的逼員工放棄請長假 或是減少人事支出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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