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保全薪資!!!!

採用勞基法84-1條的勞工最典型的就是保全員,核准工時240H。其薪水計算公式是「基本工資 + (基本工資∕核准工時) X(核准工時-每月正常工時)」,將法定單週40H反推年度總工時,再分攤至12 個月,故每月正常工時=(40×52週﹢8時)/12月=174小時。保全員240H工資不得低於23100+(23100/240)X(240-174)=29453元。基本工資為23100元/月,換算時薪23100元/240時=96.25元,保全員月總工時若是288小時,超過的48H有包含加班費其算法(96.25元×4/3)×48小時=6160元,再加上29453元共35613元。

有一點要提醒的是有些保全公司會說以月薪計算,月休6天薪水35613元這要在當月是30天的月份才正確;因休6天做24天月總工時288H,若是31天的月份休6天還是領月薪35613元那一整年下來保全員是吃虧少領的;重點不在每月休幾天做幾天而是要以總工時計算薪水。如果真的要講天數那就以一個班12H來說,240H是20天,288H是24天。再強調一次,勞動部只規定月總工時並沒有規定天數,保全公司要排一個班8H也可以,那一個月30天共240H。

明年保全員240H工資若低於元29453 (288H低於35613元),請上勞動部網站民意信箱寫信檢舉。

ccy4343---感謝這位網友提供!


大多數的工作比保全更爛,怨不得年輕人當保全!!!
2019-01-02 20:16 發佈
一人決策小組 wrote:
採用勞基法84-1條...(恕刪)


有人檢舉成功嗎?

人生一場空 wrote:
有人檢舉成功嗎?...(恕刪)


有啦!

六都就比較有

大部分都是罰幾萬了事!

罰了大部分都改善
這個算法是以每日工時12小時計算。
實務上的算法,也就是保全業者送至主管機關勞工局備案,勞工局也同意的算法,是以每日11小時計算,也就是12小時減去1小時法定不支薪休息時間。(問題是真的有這1小時休息時間嗎?)
所以實際上以月工作24日計算,基本薪資是32533;若上班25日則是33945。
附帶一提,法定月總工時上限是288小時,若以31日休6日計算,上班25日,總工時300小時不就違法了嗎?
答案是沒有,原因一樣,每天也是用11小時計算,即使上班25天,月總工時也只有275小時,不超過法定上限。
lowlydog wrote:實務上的算法,也就是保全業者送至主管機關勞工局備案,勞工局也同意的算法,是以每日11小時計算,也就是12小時減去1小時法定不支薪休息時間。(問題是真的有這1小時休息時間嗎?)
法定月總工時上限是288小時,若以31日休6日計算,上班25日,總工時300小時不就違法了嗎?
答案是沒有,原因一樣,每天也是用11小時計算,即使上班25天,月總工時也只有275小時,不超過法定上限。
聽你在亂講,一個班12小時就是算12小時的薪水,並不是算11小時的薪水;並沒有法定不支薪時間這回事。不信的話,上勞動部網站民意信箱寫信去問就知道了。
如果真的有保全公司就像你講的這種算法,那就是違法了(我還在懷疑你是保全業者,故意誤導視聽)。
勞基法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勞基法第 84-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般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行業會採用變形工時都是12H制沒有加班費,保全員就用84-1條。雇主說要上班12H沒有加班費,應徵者勞工敢說只想做8或10H嗎?當然是雇主說了算;所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這句話是在偏袒資方壓榨勞工。

勞基法第 30 條、第 36 條、第 37 條是屬於常規情況下的規定,而第 84-1 條是授權勞動部指定某些行業不適用常規情況,是畸形怪物的法條;對此畸形怪物法條勞動部又有另一套算法(每月240小時最低薪資不得低於29453元)。只要廢除第 84-1 條這畸形怪物的惡法,回歸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常規,就不會有被批評壓榨勞工的情形,所以勞基法第 84-1 條是惡法是在壓榨勞工,應由勞動部報請立法院修法廢除。
lowlydog wrote:
實務上的算法,也就是保全業者送至主管機關勞工局備案,勞工局也同意的算法,是以每日11小時計算,也就是12小時減去1小時法定不支薪休息時間。(問題是真的有這1小時休息時間嗎?)
保全員採用84-1條,84-1條是惡法使得保全員地位低人一等。要是還有法定不支薪休息時間這個規定,那更悲慘。所以想也知道,不可能會有法定不支薪休息時間這個規定。
法定休息時間是勞基法規定的
這個計算方式不是我編的,是我函詢台北市勞工局的回覆。
簡單講,雖然上班時間是12小時,但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時間不能違反,所以保全業者報給勞工局核備的工時就是用每日11小時。
勞工局既然同意核備,就表示接受這個方案。
換句話說,業者有沒有真的給1小時休息,那是有沒有違反勞基法35條法定休息時間的問題,而不是基本工資的問題。
lowlydog wrote: 雖然上班時間是12小時,但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時間不能違反,所以保全業者報給勞工局核備的工時就是用每日11小時。
勞工局既然同意核備,就表示接受這個方案。
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基法84-1條並沒有把35條排除掉,表示可以適用第35條的規定。可是現在保全員都沒有在用35條休息的,一個班12小時保全公司就是給12小時的薪水。要是有保全公司真的就你所講的的只給11小時薪水,那中間的一個小時公司就要派人來接替,讓保全員離開崗哨去休息一個小時,可是這樣會徒增保全公司的困擾,一般不會這樣做的;就我所知全台灣的保全公司都沒有這樣做。因此就叫保全員上12個小時的班,不要休息;當然就給12個小時的薪水。

你講的這一個小時不支薪是弄錯了,這一個小時還在值班,公司有給錢的。如果真的有讓保全員離開崗哨休息一個小時,當然就不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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