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警廣在招募編輯,應徵者需檢附良民證,這樣有違法嗎??
請問一般學校公司行號可以比照辦理嗎??
龜軟趴火 wrote:
聽警廣在招募編輯,應徵者需檢附良民證,這樣有違法嗎??
請問一般學校公司行號可以比照辦理嗎??...(恕刪)
良民證正名應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它是一種履歷證明文件,也可以算是隱私資料。就職要求檢附履歷證明文件並不違法。
而是要求文件的方式和目的。
1.
是否有涉及岐視:例如只要求男性或特定應徵者提供良民證,那就涉及岐視。
2.
是否和職務相關:良民證是否和職務相關,如果不相關就不得要求提供(見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
目前法規認證的允許可要求員工提出良民證的職業,例如保全業(保全業法第10-1條)、 保母業(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警察應也是公認要求民證合法的職務。
至於其它的機關行號,就要case by case不能一概而論。(非法定認可的機關行號,要求良民證需要有一套和職務相關的明文件,不然就有侵犯隱私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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