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在某某網通任職三個多月的時間裡遇到勞資糾紛
所以想說到網路上跟大家詢問一下
我之前是在貿易公司當採購,因為我知道隔行如隔山,所以在進這間公司之前有再三確認有無教育訓
練制度講白的就是有沒有帶,但事後回頭看結果是不好的,有一些問題跟辦公室的人處得很不好,例
如觀念、做事方法都相差甚遠,我這邊也不想多說什麼,三個月試用期的考績我給自己很差的分數,
最後新人考核沒有到達公司門檻,公司有詢問我意見有沒有什麼想法
我只淡淡的回答:依照公司制度處理即可,按照公司制度處理就是離職走人,但最後我離職的時間已
超過定型化契約一個禮拜的時間了,在辦理離職的那一天填寫離職申請表的時候,我有特別詢問關於
非自願離職的相關事項,那時候人資回答試用期三個月是屬定型化契約保障,依例不符合非自願離
職,但那時候有想隔日跟勞工局查證,故只有在離職單上簽名,塗銷第二頁的會簽單上原本勾的離職
原因,事後我向勞工局查證,我任職的時間已超過定型化契約所約定的天數,因此是符合非自願離職
的要件。之後進入勞資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最後調解失敗
1. 資方主張當初有挽留我,延長適用期時間,但是我自己提出依照公司制度辦理的,所以不能說是公司資遣員工
2. 資方出示離職申請單,主張離職申請單我已簽名,是我自己申請離職的,所以不能算是非自願離職
而調解委員也同意了資方這兩點主張
但我至今還是不懂,什麼叫做也是我自己想離開才會不同意延長適用期時間,並提出依照公司制度辦
理的要求,調解委員怎麼會用主觀的想法才揣摩勞方的意向?
舉例:那是不是主管要一個人離職就可以想盡辦法弄你,弄到KPI不及格,公司再拿出新的合約表示要
留校察看
要麻就是照新的合約走,不要的話,資方可以主張當初是勞方不同意接受新合約,所以不能說是公司
資遣他?
再來離職申請單是我的簽名沒錯,但後面會簽單上的離職原因我有塗消掉,但調解委員認為申請單上
只要有我個人的簽名就算是自己申請離職的,但我想請問有塗銷過的地份若沒有本人的補簽名,這張
離職申請單還具有有效性嗎?
會後離開,有電話聯絡前公司跟人資索取我的離職申請單影本,但人資回答:這個是公司內部的文
件,沒有辦法給。要的話就是請勞工局聯絡他們,明日再前往勞工局拜託他們聯絡了
三個月的試用期,
等你滿期進行考核,
給你多一週的時間,
這也在計較.
我自身就遇過相樣案例,
新進人員,試用期三個月,考核不過,
公司咨詢主管,也就是我的意見,
個人約談後,試用期在延長二個月,
並重新教育練訓,等於再給一次機會,
二個月後,包一出,我也坦不住,
只好在次約談,
第二次試用考核不過,
結果,那個傢伙就和你一樣,跑去勞工局告,
最後調決結果,公司賠了一些資遺費用,
另外影響到我這個主管個人的考績.
當然,我對那位離職員工很不諒解,
作人不用那麼自私,什麼都用自己的角度在看,
用自己的想法在做事.
一年後,那個離職人員就職的公司人事,(也是試用三月),
打來前公司咨詢,
於是,我實話實說,
結果,可想而知.
一個星期要計較什麼,
那一個星期沒支薪嗎?
三個月試用期就不用交接嗎?
三個月又一週的試用期就不行嗎?
問天何方 wrote:你不能好聚好散嗎?...(恕刪)
重點是公司要不要跟你好聚好散,在辦理離職的最後一天,我依照人資的作法做工作交接
把手頭上的案子處理到哪一個進度,連同mail都清清楚楚列印下來
但那一天在會議室裡我的主管就是不滿意,她認為要處理到一個段落才算是完整的交接
最後還把人資請來說我不肯配合交接,最後我就當著我的主管跟人資的面前問人資:我都依照你的
要求做交接了,不懂我的主管還有什麼地方不清楚
最後我的主管才閉嘴,在交接工作這關放行
當下我也OS:當初我進來這間公司的時候請問有交接嗎?很多案子都是要做什麼了才把當下的mail轉
寄給我,重點是直接轉寄,連文字敘述都沒有,前面發生的故事我都不知道
舉例:廠商交的貨物品質有問題,導致款項被hold住了,直至IQC全部檢驗確認沒問題後才解
HOLD,但是HOLD住的原因、時間點與解HOLD的條件都是在我來這間公司之前發生的故事,後面也
沒人跟我說明。主管要我解HOLD並詢問我該怎麼做,我還真的不知道!因為前公司是單純的
買進賣出的貿易公司,沒有HOLD款項的問題,我也明白的告訴主管與帶我的人,我沒執行過這種程
序的經驗,不知道該怎麼做,我的主管與帶我的人也回答她也沒做過,我再反問之前待的科技公司沒
執行過嗎?主管才說有,但每間公司的作法都不一樣,所以她也不知道這間要如何處理,這個案子就
一直延宕到廠商下一批交貨,揚言若不把上批的款項解HOLD就不出貨,當然最後我就被臭罵一頓,
然後才由帶我的人出來解HOLD(但這個帶我的人之前不是才說她不知道該怎麼處理嗎?最後我詢問她
處理的經過,她也是不肯講,只回答這個她處理就好,叫我去處理別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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