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想換工作,想邊找邊做
沒辦法是沒收入的狀態在找工作
可以請假去面試這個我沒問題
但是問題在公司在我上班之後一年多才跟我說
如果未來我要離職要提早兩個月跟他講= =(另一個同事還被告知要三個月前講)
我怎麼可能讓新公司等這麼久
而且也不合法
所以我可能就照勞基法規定未滿三年20天前告知
請問公司會有可能可以不接受嗎?
還是我有告知時間一到就可以走
為了要有證明我是什麼時候辭職
我是打算先用我私人的信箱寄辭職信給老闆跟經理
然後在書寫信紙給他們跟他們說我要離職
請問這樣是不是就沒問題了?!
很怕到時候工作錄取了我才在想這些會有點手忙腳亂
我會問這個問題是我很菜
這是我第一份工作,所以我沒離離過
以前打工都口頭告知就好了
但是我現在的公司比較愛鑽牛角尖
很愛找毛病,我想要謹慎一點
讓他們不能有話講
請給我意見,謝謝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這個是網路上查詢到的,
今天以資方立場來看
您今天要離職,要求您把手邊的工作做一個交接,交接給下一個替代您位置的伙伴!
要求您二十天預告,也是因為公司在一年多給予您的教育使您的能力提升到目前的所及,
也就因為如果,要求您把所學完整的交接,交接後方可離職。
若以勞方立場來看
如果為了不被後人所唾棄,要留一條後路給自已,就照公司的規定吧!
不就十天、二十天、三十天.....
反正也不差這些天了。
但是現實面是您今天要離職,老子說不上班就不上班,
公司怎麼對我,我就怎麼對公司!!!
反正薪水(每月5號)到手了,最多就是白做五天....!
什麼是勞基法?請勞方去勞動部告我啊!
=======以上小弟自言自語========
不要對勞基法有誤解
勞基法沒有規定勞工要離職必須幾天前講
也沒說一定要交接
有紛爭 一切回歸民法
所以重點是民法不是勞基法
我可是有經驗的
因為小弟我當天離職
公司說我離職沒交接不發我薪水
我告勞工局 要勞檢去找他
公司發我薪水
然後公司要告我 交接不清
結果告不成
我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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