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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期要我兩個月前講

最近想換工作,想邊找邊做
沒辦法是沒收入的狀態在找工作
可以請假去面試這個我沒問題
但是問題在公司在我上班之後一年多才跟我說
如果未來我要離職要提早兩個月跟他講= =(另一個同事還被告知要三個月前講)
我怎麼可能讓新公司等這麼久
而且也不合法
所以我可能就照勞基法規定未滿三年20天前告知
請問公司會有可能可以不接受嗎?
還是我有告知時間一到就可以走
為了要有證明我是什麼時候辭職
我是打算先用我私人的信箱寄辭職信給老闆跟經理
然後在書寫信紙給他們跟他們說我要離職
請問這樣是不是就沒問題了?!
很怕到時候工作錄取了我才在想這些會有點手忙腳亂

我會問這個問題是我很菜
這是我第一份工作,所以我沒離離過
以前打工都口頭告知就好了
但是我現在的公司比較愛鑽牛角尖
很愛找毛病,我想要謹慎一點
讓他們不能有話講
請給我意見,謝謝
2018-10-31 15:30 發佈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這個是網路上查詢到的,

今天以資方立場來看

您今天要離職,要求您把手邊的工作做一個交接,交接給下一個替代您位置的伙伴!

要求您二十天預告,也是因為公司在一年多給予您的教育使您的能力提升到目前的所及,

也就因為如果,要求您把所學完整的交接,交接後方可離職。


若以勞方立場來看

如果為了不被後人所唾棄,要留一條後路給自已,就照公司的規定吧!

不就十天、二十天、三十天.....

反正也不差這些天了。

但是現實面是您今天要離職,老子說不上班就不上班,

公司怎麼對我,我就怎麼對公司!!!

反正薪水(每月5號)到手了,最多就是白做五天....!

什麼是勞基法?請勞方去勞動部告我啊!

=======以上小弟自言自語========




基本上,跟主管與人資商量好就好了

沒刻意刁難你的話,都是工作職務有交接好

就可以走了,勞基法是保障雙方

如果都沒意見,應該就好來好去吧
表明離職意願當天就可以走了
不要對勞基法有誤解

勞基法沒有規定勞工要離職必須幾天前講
也沒說一定要交接
有紛爭 一切回歸民法
所以重點是民法不是勞基法


我可是有經驗的
因為小弟我當天離職
公司說我離職沒交接不發我薪水
我告勞工局 要勞檢去找他
公司發我薪水
然後公司要告我 交接不清
結果告不成
我贏了
一切回歸勞基法規定 重點是要確實做好交接

cpwang3 wrote:
表明離職意願當天就可...(恕刪)

隨然你頭向寫個考字
但是你的法學常識並不好喔
完全講反了
我提供的是我真實經驗

我沒請律師 對方還有請法顧
判決我贏

謝謝指教

以一擋百萬眾一心 wrote:
隨然你頭向寫個考字
...(恕刪)
cpwang3 wrote:
所以重點是民法不是勞基法...(恕刪)

那你真好運完全沒有法學常識還能贏
法律有幾個基本原則
其中你講的狀態
抓網路上的解釋給你參考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 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須要我幫你解釋嗎???
以一擋百萬眾一心 wrote:
那你真好運完全沒有法...(恕刪)


好吧 謝謝指正

可能我論述的不好
我主張的不是在 特別法與普通法

我是主張的是 1.主管老闆平常就要有監督義務
2.而且並沒有因為我的交接直接造成任何損失

在別人的文 討論不太好 抱歉

以一擋百萬眾一心 wrote:
那你真好運完全沒有法...(恕刪)
cpwang3 wrote:
好吧 謝謝指正
可...(恕刪)

如果你說的是損失
當然就不是勞基法
勞基法也沒規定這些東西
走的應該就事民法債權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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