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01大大,小弟平日上班地及住宅地都在台北,某日(DO3)休息日凌晨安排前往彰化車站執行工作,而台中車站也另有一組工班,但因出發前聯絡承商,承商說需改到台中車站集合,因此小弟23:00就去了台中車站,但到了23:40左右經聯絡才發現承商認錯人,告知錯人,以為我是台中工班的陪同人員,造成小弟卡在台中車站進退不得,也沒有車回台北了,而彰化車站同仁說明彰化的工作他們會陪同,要我留在台中車站即可,24:00在台中刷上班卡,但是台中車站沒有我的工作,我只能在員工休息室坐著,但是在整個夜晚也只有處理一點點公事,一直到早上有車才搭車回台北,這樣申請加班費合理嗎?在申報加班費時主管有詢問此聯絡錯誤的問題,回覆此情形後我有回如果此加班費有問題我可以退回,但主管還是送出了,結果主管目前用貪圖加班費的名義來執行懲處大過一支,這樣合理嗎??
謝謝幫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