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Lunar wrote:前面寫半年有定期契約...(恕刪) 千萬別簽這違反那條勞基法?簽了後半年到,老闆不爽你叫你走路,可以不付你資遣費半年不到,老闆不爽你叫你走路,頂多付你不到1/4個月的資遣費完全符合勞基法要是我我不簽,而且會跟大家說這不合理的情況不要怕不簽會沒工作簽了你反而隨時會沒工作不但會隨時沒工作而且連資遣費都接近0老闆或人資要是問我為何不簽我反而會問他:簽了對員工是好還是不好?別擔心會有什麼事因為已經有事了沒更糟了
todd4137 wrote:朋友為南部某肉品批發公司任職正職員工半年左右,今天公司突然發給所有員工這兩張↓ 極為不平等契約,不要簽。但通常老闆會要員工簽這個,都是已經看清這些勞工是絕對的弱勢,肯定考慮先保住工作再說。A-簽了,朝不保夕,隨時沒工作。B-不簽,老闆認為是反抗,立即沒工作。1-打上公司名稱,上爆料公社,如果這一切屬實。2-找上勞工局,問問勞工局這是不是合法,勞工局不介入調查,那就有瀆職之虞。不過,1&2 只要老闆知道是誰幹的,鐵立馬免職,這是台灣勞工的悲哀。
golihi wrote:千萬別簽這違反那條勞...(恕刪) 勞動基準法第9條,雇主才可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臨時性工作: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且工作時間為六個月以內。例如:招募工讀生進行宣傳促銷活動支廣告或因無法預期之天災需要臨時增員趕工等狀況。短期性工作: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例如:選舉期間聘僱宣傳車司機從事選舉活動。季節性工作:由於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會受到季節性因素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且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例如:水果採收期,果園主人臨時增聘人員協助採收。特定性工作: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但如果所需工作期間超過1年,應經主管機關核備。例如:建築工程,建築期間聘用之特殊技術人員。若是非符合上述條件,即使簽立定期契約,仍然視為不定期契約,不續約仍然視為資遣。
簽了沒要緊,老闆只是不想給你資遣費你不簽,他應會威脅利誘你簽這我以前簽過很多次,這些老闆都有【別人的孩子該死的觀念】在南部工作三十年,遇到很多人都身經百戰(勞資糾紛)原因是,無娘老闆有10必11這種嚴重違法的事情,只有南部老闆做的出來題外林飽雞尼炸隧道撞死工人的那一隻它的父母,觀念也是如此
正職轉臨時工的概念,不但不怕沒訂單要養工,也不怕資遣費結清,擺明有單給你做就做,沒單要你滾就滾,唉,勞動契約真的為了老板量身訂做的!但我相信很多人為了眼前還是含淚吞下去簽了,尤其是步入中年以後的人!要是樓主年輕就快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