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錄取公務人員後
執行業務一段時間了
瞭解實況後
在網路上有些針對公務員(部門)的意見常一再被提及
對此是大惑不解
還望眾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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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應限制有實務經驗才能錄取」→所謂的實務經驗究竟是指啥?
先不論提出這種意見的人是否自認為有這種「實務經驗」...
實務經驗難不成是指在公部門工作的經驗嗎?
所以應該先先去應徵過公家聘僱才能考?
不知是否有意為知
我們聘僱人員大都已經有相當年紀了啊...
該不會是指「行政能力」或「電腦文書(操作)能力」?
這玩意能考進來的人都有吧...高底有別而已
沒有還得了,列為重點關注對象,多磨練(丟)幾種業務
絕對!把你培養(操)到有為止...
「決策能力」→這個對主管級很重要
...在私企當過主管才能考公務員嘛?
是說在公部門當主管相較私企未必划算喔
而且這對公部門新進人員為免太苛求了
就個人感覺公務員客觀必不可或缺的
應該是「公文能力」與「法律素養」...
「公文能力」:
複雜的案子能濃縮在有限篇幅內
言簡意賅且達意又權責分明、有條有理
讓長官不必多費時修批
對效率絕對有直接助益
是資深公務員經年功力的展現
「法律素養」:
諸如「行政程序法」「政府採購法」等
「依法行政」絕對是最高行政原則之一
法是否有授權?授權範圍到哪?權責如何劃分?
法律終究是民意展現(民眾→民代)的一環啊
是民眾間接決定了法律,藉以規範公部門不要亂搞
然而上述多半是公務人員
實際執行業務後逐步累積的能力
高考一級由於為高級事務官
已有「實務經驗」資格的關於規範
然而前述意見很明顯是針對高普考(三~五級)錄取資格提出的
錄取後也不過是個基層職員
所以...請問關於公務人員應該要有「實務經驗」才能錄取
且對應民企基層職員所擁有的
究竟是指哪種實務經驗...?
lee15wen wrote:
限制執法人員要有社會經驗
這樣才不會不懂事實與現實狀況
而造成許多不符合社會與道德問題...(恕刪)
可以理解您的意思
不過現在我才知道..
許多法理邏輯與造成結果
往往與大眾的(道德)直覺迴異甚至衝突
就以社會補助舉例,極端而言
有些案例業管人員非常明白其處境亟需救助
但要件就是陰錯陽差地不備齊
授權衡量範圍又無法涵蓋
最寬鬆解釋也無法自圓其說
不能發就是不能發
然而...90%民眾大概會批評
行政機關冷血、官僚、處分不符實況
反言之
若只求自保,少事少麻煩←但一切合法
這是行政怠惰,確實不可取
回到您說的執法人員
最典型大概是「恐龍法官」
在自由心證+法律文意範圍
對大眾道德認知能解釋得通的前提下
有些法官偏偏要作出驚世駭俗的判決
招得一身爭議與罵名
我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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