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約,把競業條款的補償金列入原有薪資內

如標題
這是一份算是IT的工作
簡單的說一下合約
原本的薪資是36000多(底薪30000+3000合約久任保證+其他的)
再次簽約時變成42000(底薪30000+3000合約久任保證+其他的+7000的競業條款補償金)
然後合約紀載簽約兩年,如果提前離職須補償3個月的底薪(12萬)
競業條款範圍非曾原有公司之上下游或客戶,而是整個亞洲均不得有任職或協助同業務性質的競爭公司

我想請問一下
1.競業補償金是不是"不應納入薪資收入內"?
這樣變成根本沒加到薪,如果離職則根本領不到,如果沒有離職,變成平白無故領個競業補償金。
2.合約久任賠償我可以認同,但是應該是扣除已領的久任保證金才對,而非以底薪為基底?
畢竟以合約來說,離職指違反久任,而非違反工作行為,所以應該是有懲罰性的繳回合約久任金,而非底薪
3.競業條款定位過大
只是一間20人以內的小公司,應該是以不涉及公司現有之客戶為主,不要打自己人
公司在台南,應該高雄或嘉義變不在範圍內了,而不是整個亞洲
我能理解IT的工作包含一定的機密性,但是這樣是不是感覺完全不給活路了?

說一下現有公司的優缺點好了

優:好請假、大部分都在辦公室、該有的都有(假、錢)

缺:雜事很多,大部分時間都是在幫別人擦屁股,專案跑一跑就卡在別人那邊
下班LINE沒看就會被追殺、六日不一定安寧
2018-09-06 13:35 發佈
attgay wrote:
如標題這是一份算是IT...(恕刪)


公司要動用"競業條款"
若離職員工確實遵守"競業條款"
公司必需付給離職員工"競業條款"限制期間的薪水(詳細要付幾%,我記不得了)

若離職員工沒遵守"競業條款"
那公司若要告離職員工
要能舉證離職員工有實質造成公司損失

關於"競業條款"
勞基法有很詳細規定,你可以先去看看
若是想打電話問勞工局也建議你先看看勞基法
因為不是每個接起電話的人都熟勞基法
有時你會聽到很誇張的答案


而貴公司的每個月的"7000的競業條款補償金"
這筆錢給了根本沒法規避付給離職員工"競業條款"限制期間的薪水
因為付給離職員工"競業條款"限制期間的薪水絕對大於7000元
attgay wrote:
如標題這是一份算是IT...(恕刪)


就兩個選擇:
1.不要簽
2.簽約金再談高一點(補償金太少,法律是規定至少原本薪水的1/2)

基本上你問我的意見是,這種小咖薪水這麼少的職位
根本不需要管競業禁止條款,因為上法院雇主也不會贏
只是整人罷了,看你自己選擇嘍

attgay wrote:
如標題這是一份算是IT...(恕刪)



薪資管理上的差異而已,

就算不用補償金加薪,也會用其他選項,為了彈性,

加薪就經營上,很少再直接加底薪的,人事範圍越大越不可能,

畢竟底薪增加,對公司來說,不是只有你薪資上的數字增加,

而違約罰款,設定方法很多,貴公司簽兩年罰12萬來說,算偏低了,

24個月的合約,違約罰款佔12.5%比重,真不高,

正常來說,底薪會壓25k以下,其他薪資用他項增加,會更有彈性,

給你抓到30k,也是為了保障你的日常,

至於所說之缺點,見仁見智了,不多評論。




chienmingh wrote:
公司要動用'競業條...(恕刪)


感謝各位先進的回覆
小弟在與公司討論看看
2樓大大說的很清楚了 幫你整理懶人包


1.公司要用競業條款 需要付相對的薪資來補償 有付 你離職後在限定期間內不能跳同行業

2.如果公司沒有付給你 跳去也沒差 公司要能舉證證明你把該公司的技術帶到別公司

attgay wrote:
競業條款範圍非曾原有公司之上下游或客戶,而是整個亞洲均不得有任職或協助同業務性質的競爭公司...(恕刪)


這起碼是月薪50萬台幣以上才能有的口氣吧
月薪三四萬的工作就在搞什麼競業條款....

有沒有搞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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