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先進,家人在一間餐廳工作。拿到了這樣的薪資待遇,想了解一下這樣都是合法的嗎? 有沒有缺失什麼要跟老闆爭取呢?8月份 月薪27,000+全勤3000 休6天,另給二天加班費(日薪1000X2天X1.58倍?)=33,160再另扣勞健保費用。9月份 說會給休7天+1天國定假日出勤日薪1000+加班費3天(日薪1000X3天X1.58倍?)這樣給都有合法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