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前公司使用類似dropbox網路硬碟協同作業,但之後離職,兩年後突然發現自己個人名下dropbox帳號出現前公司檔案進來,在不知情情況下刪除該資料夾,但導致前公司檔案遺失,請問是否成立刑法3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