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工廠的薪資結構是底薪(基本工資)+津貼+績效獎金
加班費只給底薪乘上勞基法規定的倍數(1.33或1.5或1.66)
這樣1小時才100上下.合法嗎?
逆風狂飛 wrote:
工廠的薪資結構是底薪(基本工資)+津貼+績效獎金
加班費只給底薪乘上勞基法規定的倍數(1.33或1.5或1.66)
這樣1小時才100上下.合法嗎?
當然不合法
我國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明文在《勞基法》第24條和《勞基法》第39條,這邊規定以平日的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而「工資」原則上包含所有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常見的例如績效獎金或全勤獎金,另外例如勞工因派駐外地而領取的津貼等等,這些項目雖然名為獎金或津貼,但仍然是勞工因工作而賺取的報酬,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在計算加班費時應該要一併計入。
上面是去擷取文章來的
也就是說你的加班費要用全薪計算,用底薪計算違法很大
而且也等於你被老闆占便宜了
請去檢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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