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敘述一下我在前公司上班的情況:
1.出勤完全正常,從無遲到早退,請假只請過一天病假,一天事假,也都有按照人事程序請假
2.沒犯重大過失,在公司一切行為表現也都正常,上班該處理的事都有做,從未違反公司規定
3.沒有被記過處分的紀錄
4.和同事間相處融洽,無摩擦
5.業務上無任何過失造成公司損失
6.和主管從未發生任何不愉快,吵架頂撞都沒有
先說我們主管,據了解當初他會爬到這個位置是因為這部門人走光了剩2人,主管也缺,他剛好英文還不錯又懂得"捧LP"就被升上來了.實際上他沒甚麼管理能力.我會這麼說是因為當我知道沒年終後就離職,同部門前後幾個月陸續也有5人離職(但他們都有年終),又回到幾乎走光的狀態.大家一致都幹譙主管真的爛爆了,很難繼續待下去.
我能想到讓我考績被打差的應該是過年前這2個事件:
1.總經理問我一個問題我不小心回答錯誤,但並沒造成公司任何損失或任何影響,頂多就是我給總經理的印象不佳.結果主管好像比總經理還生氣?我猜應該是怕影響到他的”仕途”吧?
2.公司要求做市場分析報告,我和所負責的國家的當地經銷商討論過,目前手上的都搞不完了,根本沒餘力再去開發新客戶接新CASE.所以我先回覆暫時沒想法,需給我時間完成(其實是已經被公司壓榨到工作量無法負荷,想拖到領完年終後離職).但當下看的出來主管聽到我的回答不是很爽…
光憑以上兩點,有嚴重到就因為這樣扣光員工年終嗎?就算今天你認為我能力不足,不適合待公司繼續做下去,非得用這種手段逼員工離職嗎?都沒想過員工要怎麼過年?
我上網查了相關資料,只查到:"考績為雇主人事權的重要環節,若無違反法令,法院不介入審查"?
想問大家:一間公司裡主管只要不喜歡某員工,即使員工無犯任何過錯,就可以考績不佳為由不給年終獎金嗎?就算今天員工不服,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也無法條或依據可申訴嗎?

7/24 新增
會上來發文就是想請問大家的意見或來討論一下,搞不懂有的人...
-都說前公司了,我被這樣搞還留下來繼續做,犯賤不成?
-那些一副盛氣凌人的說我怎樣怎樣的,閣下認識我嗎?躲在電腦後面擺個高姿態,自以為是...都懶得打字回應你們...
-開新帳號犯法嗎?年初的事不能發文問噢?莫名其妙...
-還有說不給年終這只是小手段,自己有更狠的招數逼人走甚麼的...就是有你們這種喜歡搞人的,請記住因果循環,最好保佑你能永遠這麼屌!
-誰不會犯錯啊?真好奇你們拿高標準看別人數落別人,自己勒?
不過還是感謝有提供意見或私訊給我的大大們!感謝!

我文中也說過我去查了很多資料,但很納悶感覺"看起來"法律好像有法條說明,但根本就是虛設,例如:
1.年終獎金之法源係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該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利事業終了結算,若有盈餘,除非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應分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也就是說,只要公司有確有盈餘,若員工毫無過失,公司就應該給付獎金,但未必是年終獎金,惟縱認雇主確實違反勞基法第29條之規定,但因為該規定並沒有規定應給付的數額,所以實務上不認為可以依據這個規定請求年終獎金???
2.勞工的工作內容及工作效率與擔任相同工作之其他勞工相同,卻唯獨只有特定勞工未領得年終獎金或勞基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獎金或紅利,則雇主有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5條後段同工同酬之原則.除非雇主內部有頒布明確之獎金發放規則,只要勞工符合該年終獎金發放規則所規定之要件,雇主即應給付年終獎金.
->也就是說,公司的規定還凌駕於法律之上?所謂的符合規定和不符合規定就全憑公司認定就好了.反正法律也無法介入嘛!我今天考績被打差,就是符合法律所說公司不給年終的規定.去申訴也沒個屁用,就是這意思!?
我也打去勞工局請教過,感覺回覆的人也不太專業,最後只會要你去申勞資調解,我還真的曾經想做,但後來多方打聽和衡量得失後還是放棄...真的覺得勞工就像某蔬菜人講的:是最軟的那一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