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的前輩大家好,在下在大陸某家公司工作,原本是應該被安排在另外一個駐點的,
但是由於那個駐點延誤了整整一年還沒有成立,所以我都被放在另外一個地點受訓
那個駐點的大陸人整天就是想著要鬥爭掉我 (因為職位重疊,台幹薪水又比較高,當然還有互看不順眼等因素)
而他上面的大陸老闆也挺他,想要把我裁掉換成自己的人馬
所以他們先對總部的人事和大老闆說我的績效不好
(笑話,我自己的派駐地都還沒起來 客戶都是你們這邊的,工作也都是你們指派,績效好不好當然也是你們說了算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好了,他們自己的大陸員工闖禍後跑去休假 然後我被臨時週末兩天叫去客戶端擦屁股做了20小時
最後成果不滿意還要求我寫報告跟客戶解釋為什麼做不好 )
現在他們把我放在績效考核不好的名單中,然後跟我講說因為我在績效不好的名單中,就算現在裁員,我不但拿不到資遣費 還要賠償今年五月去國外(臺灣)受訓一個月的所有費用(受訓前有新簽一份受訓合約,受訓結束後兩年要待在公司不然要按比例賠償)還有去年九月過來大陸的一個月月薪安家費(這個在聘用合約上有寫)總共要賠償人民幣八萬元左右。
我想請問的重點是,這樣是否合理? 因為績效不好被裁員還要賠償這些費用? 甚至於那兩個王八蛋還說,最好的方式就是我上班到七月底自動離職,然後他們跟人事商量可以用我的七月和八月薪水來扣抵這個部分 (也就是離職日放八月底然後兩個月薪水都不發給我)從頭到尾他們跟總部人資的溝通來往郵件都沒有放我在裡面,全部都是他們一方面的說詞。
想要請教版上有經驗的人是否這樣是合理的?
AndyWu691106 wrote:
各位版上的前輩大家好...(恕刪)
大陸的勞動合同法是保護勞工的,有空可以去看下的規定,你就會覺的台灣對於保護勞工落後太多了。
簡單來說就是不管你適不適任,只要是大陸公司要你走人,就是提錢(經濟補償)來見,除非你自己提出離職。合同法規定是工作滿一年要補償一個月工資(but 補償工資上限是當地平均工資3倍)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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