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卻收到勞工局打來說她要申請勞資調解
先說一下我們的營業狀況
我們是自己經營的小餐飲店
在政府那邊登記的是僱員3人的店面(實際上雖然有超過5人在做,但可以說是自己人嗎?)
所以我們沒有保勞保
禮拜天固定沒有營業
她卻說我們當初是說算月薪所以應該要連禮拜天都要計算薪水?
她告到勞工局跟勞工局說她做了15天、但是實際上只有12天這樣我們該怎麼應對?
我們是完全沒簽任何勞工合約的...
只有監視器可以證明她上12天班是可行的嗎?
月薪32000是包含全勤1000在內
她還要要求退休金??
退休金才做12天可以要求嗎??
請各位大大替小弟解答了


遇到這種人真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