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蓄意申請勞資調解?

被蓄意申請勞資調解?前幾個禮拜有個女員工(大陸人嫁來台灣)在工作2個禮拜共計12天後自己請辭
我們卻收到勞工局打來說她要申請勞資調解
先說一下我們的營業狀況
我們是自己經營的小餐飲店
在政府那邊登記的是僱員3人的店面(實際上雖然有超過5人在做,但可以說是自己人嗎?)
所以我們沒有保勞保
禮拜天固定沒有營業
她卻說我們當初是說算月薪所以應該要連禮拜天都要計算薪水?
她告到勞工局跟勞工局說她做了15天、但是實際上只有12天這樣我們該怎麼應對?
我們是完全沒簽任何勞工合約的...
只有監視器可以證明她上12天班是可行的嗎?
月薪32000是包含全勤1000在內
她還要要求退休金??
退休金才做12天可以要求嗎??
請各位大大替小弟解答了
遇到這種人真的是...
2018-07-12 9:4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資調解
howard0507 wrote:
前幾個禮拜有個女員工...(恕刪)
如果對方比你還熟法令
建議就依照調解結果把錢付給對方
用人除了薪水,本來就還有其他附加成本

做雇主的,至少也要跟員工簽約,打卡上下班
不要以為這些很麻煩
有爭議時,你還是有可能要靠這些資料幫忙
ptx wrote:
如果對方比你還熟法令...(恕刪)

謝謝您的意見
不確定是否她很熟法令
但感覺上很多都是她在嚇唬人的感覺?


至於沒簽合約及打卡是因為自開店以來都沒有想到且也不覺得這樣小規模的經營需要簽合約...
員工都來的快去的也快
會考慮一下的 謝謝您!
整理一下你的訊息
1.沒投保部分,請看以下網址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F86K%2FYCAybk%3D
未滿5人若沒勞保,仍應該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2.月薪32000(含全勤1000),要求提撥6%請看下面網址
https://www.bli.gov.tw/print.aspx?a=ZCBEj89gJjQ=
事業單位僱用員工未滿5人而不願參加勞工保險者,仍應依前開規定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不能只為員工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
所以看起來還是要提撥6%,頂多補給對方

3.同2,工作12天,共核薪12360給對方。因為當下只有口頭,沒有簽屬僱傭契約,屬於"不定期契約"
要以月薪32000計算(因為全勤不算的話有高薪低報情況),日薪1067元左右,
有兩種算法
A:乘上工作天數12天應該有12800左右
B:當月份沒工作的天數扣掉金額,並且扣掉全勤=應給核薪

4.對方提出的加班費?你們有打卡紀錄嗎?若沒有的話對方提不出實質證據就不用給,有的話要照給。要計算到分鐘喔!

結論~~
調解是調解,沒有甚麼大不了的
可以當下告知調解委員情況,委員會告知你很多法規,也許會比我更詳細
若有雙方金錢上的差異性,就問委員而已啊!可以請他算~
頂多就補上面的6%、加班費的差額而已。沒有很多錢。
<<調解不成,對方會不會向勞工局申訴,這很難說,結果是你贏還是輸,也很難講,輸的話就要被罰錢>>

howard0507 wrote:
前幾個禮拜有個女員工...(恕刪)


領月薪的是按日曆天算薪水,不是工作天。

極端一點的例子:二月只有28天,中間碰上過年+例假日+228國定假日共放了十四天假實際只上班十四天,雇主還是要付完整一個月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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