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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簽保證書,裡面提到若有不適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再同種公司任職,這樣的合約可以簽嗎

我今天向一家小公司報到
但他需要簽的保證書如下:

在任職其內絕對遵守規矩誠實服務,如有思想不正,品行不端....等非法行為,願負完全責任,絕無異議。併聲明放棄優先抗辯權,如或認為該員有何不適處得隨時通知保證人領回為鄭重起現,特立此保證書為憑,並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同一性質之公司任職。

他這個保證書的意思是只有不法行為被離職之後才不能三年內再找同一種工作
還是公司認定有任何不適任,我都不能再於三年內找同一類型的工作呢?
或者是只要離職了就不能在三年內去同一性質的公司上班?

希望各位求職達人和法律達人幫我解惑一下?
這個條約好奇怪阿

**
很謝謝大家的意見
在徬徨的時候給了我幾盞明燈
讓我從看到合約的驚嚇中冷靜下來
知道前方的路該怎麼走

我後來沒有簽下那紙合約
綜合大家的回答
覺得還是有打官司風險
雖然贏的機率頗高
但是如果寄什麼存證信函到新公司什麼的
也會影響未來的聲譽
而且也的確如有些大大所說
這樣的公司的確沒有站在職員的立場設想
例如第一天公司根本沒有和我提及薪水帳號的事情
但以前工作的公司都會在第一天上班之前就說明清楚
例如全公司有十幾人
但廁所只有一間還要男女共用
例如對於工作內容專精部分不太要求只要交差就好
不尊重專業
而我說因為無法簽約不上班之後
公司也沒說要算那一天的錢給我
種種
覺得這也和我一開始的期待有很大的出入
實在不想違背原則和冒風險簽合約
只是希望未來能找到比較合理的工作
2018-07-04 21:36 發佈
這合約很正常很合理阿...
不用擔心太多吧
請google
競業條款
會有很多資訊

沒記錯的話,這類的合約,除非資方有支付補償金,否則好像沒法律效力吧????
上面大大的講法我也認同
可是這個好像有點像競業條款又不太像
因為上面寫說 如認為該員有何不適處....
還得聲明我要放棄優先抗辯權
半年差不多,3年太誇張
天秤海豹 wrote:
我今天向一家小公司報...(恕刪)
你可以打去勞工局問是否違反勞基法,違反的話就是無效。

天秤海豹 wrote:
可是這個好像有點像競業條款又不太像
因為上面寫說 如認為該員有何不適處....
還得聲明我要放棄優先抗辯權


就像樓上說的,你也能打去勞工局問問..
基本上,不管是合約還是保證書,只要條約本身不合法,應該也不可能凌駕法律之上..
最終還是以法律為準....

但如果你簽了這種東西,就算法律上無效,但後面發生問題,就讓對方有找你麻煩的理由就是了...
然後又要花時間瞎搞這些事了吧




若高薪就OK,若一般不去也罷
小公司通常用完就丟
天秤海豹 wrote:
我今天向一家小公司...(恕刪)
看不懂,好像是公司從什麼地方抄來的,再加上修改,又有保證人領回的??

競業條款的話,應該要再詳細一點,還要有簽約金或補償金的。

比較讓人怕怕的是這句『願負完全責任』,公司都有限公司,那有完全責任的道理,我看過很多合約,沒人會說服務到好,修到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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