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小弟我丟了一張非自願離職給公司 告知公司高薪低報與加班費計算不足 勞基法第14項第一條第六款
6/1負責人約談 很沒誠意的用全薪計算資遣費就想和解(全薪 非全部金額加總薪水計算)
6/8公司請會計事務所的人跟我協調 協調書內容賠償了我加班費 資遣費 6%不足勞退金及五月分薪資 於6/11發放至我戶頭 並寄送非自
願離職證明與服務證明書
6/11早上接到公司會計來電 說非自願離職書要改成第11項第五款 因為有給我預告工資 我反問會計說調解書上寫在哪 他回答 跟資遣
費算在一起 還說 因為要改款項 所以離職日壓在7/11 那天我才拿的到非自願離職書 我說 白紙黑字我看不到有預告工資 而且不
同意改離職款項 當天公司還是有匯款賠償金額 而他X的7/11拿到的薪資單 加班還是以底薪計算
6/16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 說依照我的訴求是不需要給付預告工資的 要求我6/19號前拿雙證件跟印章還有多給的預告薪資去會計事
務所 領取我的非自願離職證明 當天我沒鳥她 因為資方已違約 而且我不是要辦手機或開戶之類的
6/20我跑至勞工局 請求協調 並調閱勞保明細 發現12號公司把我退保了 6/22接到公司人事來電 說6/20發資遣通報出去 以第11條第
五款 加10天的資遣通報 離職日應在6/30 提早退保 搞不清楚公司到底想什麼
7/3要開協調會 請問各位大大 我該如何反擊 有什麼內容跟條款去跟資方協商 真的覺得資方很沒誠意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勞上易字第 107 號 民事判決
查上訴人為非自願離職,其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薪資為4萬
9156元,其每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應為第20級,月投
保薪資4萬5800元(原審卷第39頁) ,惟被上訴人為上訴
人申報投保勞工保險之薪資僅為2萬1900元 ,確有短報投
保薪資之情,已經認定於前。又上訴人離職後,經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審核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16
條、第19條之1之規定,獲勞工保險局依離退保當月前6個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萬1900元之80%發給自106年 2月17日
至同年8月18日止6個月失業給付10萬5120元( 每個月1萬
7520元),且上訴人離職辦理退保時已年滿45歲,最長得
請領9個月等情,有勞工保險局106年9月8日保普就字第10
610159150號函附上訴人失業給付核定函可參 (原審卷第
193至205頁),足見上訴人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失業給付
之數額應為每月3萬6640元(45,800×80%=36,640),因
被上訴人低報投保薪資而僅領得失業給付每個月 1萬7520
元, 二者之差額為1萬9120元(36,640-17,520=19,120
), 以上訴人最長得請領9個月計算,即為上訴人因被上
訴人短報投保薪資所生之損害17萬2080元(19,120×9=1
72,080) 。則上訴人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失業給付差額17萬208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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