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問各位的意見
我是一位保險從業人員
在單位內部有一位業務員
因為因病退役然後退伍來從事保險業
依照因病除役之標準
應該是以精神官能症或者重度憂鬱症達到除役標準
然而該員於登錄報聘之後
依序為自己買了三到五張的保險
有儲蓄險也有防癌險
故我去公司做內部檢舉該員未依照自身體況完成誠實告知
目前已被當事人知道
也協尋處經理幫忙處理
處經理有問我為什麼要這樣做
他只是想替自己存錢做保障
他家中還有哥哥跟媽媽要養
你這樣子是好的嗎?
當然我目前狀況是被完全排擠在外
所以我不知道這樣做到底是對是錯
如果是對的,會被公司吃案
那我也不知道怎麼辦
就是處經理講的損人不利己的事情
如果當事人未告知並且未查證出來的情況下核保了
但是出險的時候,被查出來未告知,並且醫院診斷時間早於核保時間
印象中是不能給付的,最多只能退還已繳保費,可能的話還涉嫌詐保
如果是不影響保險內容的,如保意外險精神疾病好像沒有關聯性是不影響核保的,出了意外也是照賠
所以我不是很懂樓主的意思
單純儲蓄險跟防癌險好像沒有精神疾病除外條款吧?
另外如果當事人有告知的情況下核保了(畢竟你無法得知當初填保單是否有告知),不就惘做小人?
如果當事人無告知,最後出險的時候被查出(出險的時候查的超級細,你不用替保險公司擔心),
而判斷無效保單,那也是當事人的事,而無關聯的疾病有無告知都不會影響出險的。
結論就是...你應該先以請教的方式請教主管,而不是直接檢舉
檢舉是吃力不討好的,還會背上抓耙子的罪名(中國人跟外國人不一樣很討厭抓耙子)
不過你是否正確都一樣
剛加入保險業吧?相關資料最好搞清楚一些,有些錯誤不能犯的,作保險的最怕跟客戶解釋錯誤喔!
PS剛補了一下知識..現在未告知更改了相關法條請自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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