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工請事假:他主張: 月薪3萬,請假一天,所以扣薪水1千元(月薪的1/30),一般是這樣的是嗎?但若他請假22天(意即每週一~週五皆請假,週六週日本來就不用上班),一整個月完全沒來上班,這樣還得給他8千元的薪水? 這樣合理? 他常請假造成困擾叫他不用來上班了還得給資遣費是嗎?
月薪三萬,是實領還是貴司勞健保投保該員工的額度?確實事假是扣一天日薪(理論上是勞健保投保的金額除上30)不清楚貴司是否有全勤、績效獎金部分有的話全勤就全扣,績效可以依比例原則給付上面有補充事假請太多也可以提出資遣通報反正依照勞基法走,沒甚麼大問題。
勞基法明定,月薪折算日薪是除以30日。就是傳說中的"放假也有薪水"這條勞工才是恨得牙癢癢,最好改成日薪 = 月薪/22。因為除以30的算法,在計算加班費時,時薪基準差很多所以自然,勞工在請不給薪的假時,一日薪資也是用月薪/30來計。
simon945168 wrote:月薪的本質本來就是休假也有算工資,但請假是由不合理公司也有權利拒絕,特別是事假。連續曠職三天我記得能解雇他。...(恕刪) 但是如何界定「請假事由不合理」? 員工請事假都有他的理由,例如照顧住院雙親,照顧祖父母....不答應又好像不近情理。若他非請假不可我們也無法架著他來上班啊~ 而且要連續曠職三天才能解雇,只要三不五時請個1、2天就能讓工作大亂,因為臨時找不到代班的人。
neep wrote: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貴公司為何會同意一位勞工連續請22天事假咧?...(恕刪) 但這條規定沒說請事假超過14天要可以怎麼處置。若是改時薪制,做幾小時就給幾小時的工資,沒來上班就沒有工資,是不是就沒有這種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