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面試的時候,有和我說明工作內容月初和月底都是比較忙的,在月初月底一般原因是不給請假的,這部分是口頭說明並沒有簽訂任何文件,工作中我也一直配合未在此區間內請假,近期結婚有8天婚假,事先未和公司確認就訂了月底的機票(9月),因為是早鳥票更改時間需要增加費用,但是公司主管不給請婚假,請問這樣公司合乎勞基法嗎?
sees1111 wrote:
公司面試的時候,有和...(恕刪)
事先跟主管討論有這麼難嗎?試想你是主管心理是什麼感受?情理法請注意法是最後一個底線,且也是不得不的手段了,當然走到這塊通常都是道不同不相為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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