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各位大大
小弟近日一直聽聞公司高層要求主管簽屬某種勞動契約,今日不小心看到部分條文,
節錄如下:
1.上、下班不需打卡
2.上、下班時間依公司規定辦理
3.該理級主管屬責任制,延時下班不發放加班費
4.該理級主管提前離開下班,需口頭報備主管知悉
5.當月份排休假日未休完,不在另行給補休,視同放棄
6.每月須依公司規定排定休假日
7.每月須依公司規定填寫出勤表
8.出勤表及調休表依公司規定辦理填入
9.特別假一年度天數分別排入12個月份未休完視同放棄
10.其餘依本公司工作規則及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當然這還不是公司正式拿出來要求簽屬的版本,但最終內容應該也相差無幾,同時目前已聽聞公司高層說,不簽署就調整薪資…之類的後續作法,我想請教:
1.該契約是否違法?
2.若受迫而簽署該契約,契約有效力嗎?
3.若拒絕簽屬而被調整薪資,是否違法?
謝謝好心人回答
ZHUYIN0 wrote:
請教一下各位大大
小弟近日一直聽聞公司高層要求主管簽屬某種勞動契約,今日不小心看到部分條文,
節錄如下:
1.上、下班不需打卡
2.上、下班時間依公司規定辦理
3.該理級主管屬責任制,延時下班不發放加班費
4.該理級主管提前離開下班,需口頭報備主管知悉
5.當月份排休假日未休完,不在另行給補休,視同放棄
6.每月須依公司規定排定休假日
7.每月須依公司規定填寫出勤表
8.出勤表及調休表依公司規定辦理填入
9.特別假一年度天數分別排入12個月份未休完視同放棄
10.其餘依本公司工作規則及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當然這還不是公司正式拿出來要求簽屬的版本,但最終內容應該也相差無幾,同時目前已聽聞公司高層說,不簽署就調整薪資…之類的後續作法,我想請教:
1.該契約是否違法?
2.若受迫而簽署該契約,契約有效力嗎?
3.若拒絕簽屬而被調整薪資,是否違法?
謝謝好心人回答
1: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2: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3:看產業類型是不是屬於法定責任制產業;很多都濫用,根本就不屬於此類。
4:合情合理,合法OK!
5: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6:如果簽了就是勞資協商結果,合法OK!
7:如果簽了就是勞資協商結果,合法OK!
8:若做假班表,又被查證才違法。
9: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10:勞動基準法第71條(不違反就合法OK,這條就等於重點,違反政府法令訂定的規定都無效)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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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上
2.違反政府法令訂定的規定都無效
3.當然違法,公司內小圈圈有效;面對政府主管機關查核,完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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