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稅級連跳,繳起來超痛
經過詢問,明明有這個法規” 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項/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事後公司卻說我們不用這個法規,因為住宿津貼是經常性薪資,所以必須納入所得,申報到台灣。
問題來了
1.在蘇州的時候,我提供發票,而且發票金額的確免稅(住宿津貼每月發放)。公司若說不用這個法規,那前面的免稅是誰佛心了?
2.隔年我又派往上海,上海也繳了發票同時免稅(三個月領取一次住宿津貼)。而且上海並沒有把住宿津貼往台灣申報。為什麼同樣是住宿津貼、免稅規則,一個往台灣報一個沒有?
同母公司不同子公司喔,是不是真的蘇州規定就是住宿津貼要納入所得呢?
整理起來兩者的經驗差距就像這樣:
地點 | 大陸住房津貼 | 台灣申報綜所稅 |
上海 | 免稅 | 免稅 |
蘇州 | 免稅 | 課稅(累進薪資) |
3.公司總說自己合法,但是不是把自己該繳的稅金轉嫁給員工了呢…?
中間台灣公司還說,稅法就是只課薪資津貼不課住宿津貼..我把上述再詢問一次以後他們又改口說那單指台灣法律….
反反覆覆實在搞不懂了
求助版上先進賜教,分享看看這中間到底是有甚麼神祕手段XD。
路過也參考一下經驗,還是要注意一下自己的稅務,不要太相信其他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