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的新工作要實習七天正常嗎?

我朋友在西門附近找了一家燒烤店打工叫「三○花」
應徵時也確實說是徵Pt
但卻說要實習連續七天才能工作不能就不能在這工作
結果我同學連續四天工作有一天因為掃墓停下又繼續開始
結果沒想到要從新計算?
那我很好奇這樣子我同學他其他斷斷續續加起來的七天又該怎麼辦?
而且這叫實習生那有工讀的薪水嗎?
2018-04-10 22:5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工作
cocomomoco wrote:
我朋友在西門附近找...(恕刪)


你工作 都不主動嗎?

為什麼不是 就輕架熟 表現出你該有的水準 這需要七天嗎?

三天做不好 就讓你離職了 何需七天?

年輕人 重點在於自己的工作認不認真 和是否能得到主管的認同好嗎?

但重點掃墓 你要請假 主管會不認同嗎?

不認同 就叫你不用來了 為何還讓你繼續上班呢?

實習生跟工讀生 字面上雖不同

但不都是服務生

按勞基法 薪水為一小時140~~

重點你是一天上幾個小時? 才算是PT?
cocomomoco wrote:
我朋友在西門附近找了...(恕刪)

一問老闆。
一問勞工局。
做一天就有一天的薪水

老板說這個用意,目的是想在幾天內觀察出這個人適不適合這份工作

如果不適合就會請人走路,薪水不管做幾天都要照算給人

如果適合,老板不會趕人,會讓人一直做下去

不用去挶限啥幾天有沒連續7天的

老板可以觀察員工,員工也可以觀察這裡是不是可以久待的公司


cocomomoco wrote:
我朋友在西門附近找了...(恕刪)

實習幾天沒有問題
問題在於薪水怎麼算
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不低於133元,自107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40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如果實習不支薪或少給告他
至於連續工作七天中斷重算這點是看老闆怎麼算
但正常來說不能連上7天
A: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除應放假外,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除按勞資雙方約定之時薪、時數給付工資外,雇主仍應另行比例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者例假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以後遇有例假只須給假,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工資,以減少紛爭。
覺得不好就閃人
反正燒烤店那麼多間

cocomomoco wrote:
我朋友在西門附近找...(恕刪)


七天我認為算長,你換位思考一下,老闆如果花了七天在訓練一個人,最後他突然不做,那一天算1200馬上虧快8千以上@@
想找臨時工又找不到時
實習、試用的理由就很好用
實習有錢嗎?沒有的話就比臨時工更讚更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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