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下懂勞基法的各位....有關於特休的曆年制有合法化了嗎??小弟都不知特休有分曆年制,周年制~~小弟是2017年11月1日到職,照理說2018年5月1日開始就有特休3天,如果小弟做到6月30日離職~~這樣特休會不會扣2天掉??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休假有週年制、曆年度、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等各種方式。其基準還是以第38規定的 週年度為基礎您工作滿6個月可獲得三天之特休假,原則上就是5/1 就有三天,可以在10/31之前休完若如果到期沒有休完,或離職前還沒有休完,未休完的部分要折算工資給您的所以你只做到6/30,並不會讓特休假 「依比例刪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