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要求少報加班合理嗎?

正常上班時間08:00~17:00
值班的話有值班機要拿,跟平常工作時間值班做的事情一樣
主管安排值班的同仁需要到20:00交接給夜班
但是主管私下要求部屬需要報一個小時休息,只能報兩個小時加班
這樣子合理嗎?有違法嗎?
主管還烙話說:如果很在乎那一個小時,那我讓你報到21:00,中間報一個小時休息
待在公司都有門禁刷卡紀錄,我交接完就想離開公司了
2018-03-27 22:2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主管
沒違法啊,你可以休息一小時啊,後面8點到9點,就睡覺還有加班
那實際上你17:00 - 20:00都沒吃飯休息嗎?

正常有吃飯至少也會休半小吧?
我反而覺得報3小時很奇怪

如果真的都沒休息只能說辛苦了…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14930&flno=35

勞基法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正常班0800-1700,前後算來是9H,一般中間就含有1H的休息,
1700之後再加班到2000,看似3H,但是有隱含著一日之中的第二段"休息時間" (也就是主管說的那1H)

當然,你可以主張那三小時都是在工作,就可以不必申報那一小時休息了
至於如何舉證就是你和主管、公司之間的認定問題了
我還遇過加班要等上班或下班打卡
死要避加班費
sillys wrote:
正常上班時間08:00...(恕刪)

如上面NEEP大所說 中間是要給予30分鐘的休息時間
所以他就算是說出那你報21:00都是正常的
不過做法可能讓你誤解或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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