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上班時間08:00~17:00值班的話有值班機要拿,跟平常工作時間值班做的事情一樣主管安排值班的同仁需要到20:00交接給夜班但是主管私下要求部屬需要報一個小時休息,只能報兩個小時加班這樣子合理嗎?有違法嗎?主管還烙話說:如果很在乎那一個小時,那我讓你報到21:00,中間報一個小時休息待在公司都有門禁刷卡紀錄,我交接完就想離開公司了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14930&flno=35勞基法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正常班0800-1700,前後算來是9H,一般中間就含有1H的休息,1700之後再加班到2000,看似3H,但是有隱含著一日之中的第二段"休息時間" (也就是主管說的那1H)當然,你可以主張那三小時都是在工作,就可以不必申報那一小時休息了至於如何舉證就是你和主管、公司之間的認定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