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補休,不給加班費,現在的勞基法,是沒有違法的嗎?

平日加班4小時,隔天可以晚到4小時(補休),沒給加班費

以修改過的勞基法,是沒有違法的嗎?

2018-03-18 12:4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基法 加班費

卡沙米 wrote:
平日加班4小時,隔天...(恕刪)


大大已經選補休,公司當然沒違法,除非你能證實公司強迫你只能選補休
卡沙米 wrote:
平日加班4小時,隔天...(恕刪)

是的,關於加班換補修這一項規定,
是看勞工自己的意願,雇主不能強迫勞工要加班費或是補休。這一項規定的立意是,有些勞工想
要累積多一點的加班時數,去換取較多特休連假
(例如,想出國旅遊)。
如果你真的想要加班費而不要隔日的晚4小時上班,不如婉轉地跟老闆講。
加班換補休是一比一換,加班一小時補休一小時

現行勞基法是規定,加班要換補休或加班費必須是勞工自由選擇

所以問題是公司有沒有給你自由選擇的權利。如果是你自己想要隔天補休四小時的,那自然沒問題

但有些公司為了不想付加班費,都會"希望"員工"自願"選擇請補休

其中細節就不多說了

這就看你要跟公司爭取到什麼地步了

另外,補休時數必須要有期限,到期後如果沒休,必須以加班當時的條件發給加班費,不能直接歸0

意思是,假設你今天加班四小時,時薪100,加班費應該是100x1.33x2 +100x1.66x2 = 598

如果補休期限到期仍然未休,公司必須直接發598給你,然後補休時數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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