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沙米 wrote:平日加班4小時,隔天...(恕刪) 是的,關於加班換補修這一項規定,是看勞工自己的意願,雇主不能強迫勞工要加班費或是補休。這一項規定的立意是,有些勞工想要累積多一點的加班時數,去換取較多特休連假(例如,想出國旅遊)。如果你真的想要加班費而不要隔日的晚4小時上班,不如婉轉地跟老闆講。
加班換補休是一比一換,加班一小時補休一小時現行勞基法是規定,加班要換補休或加班費必須是勞工自由選擇所以問題是公司有沒有給你自由選擇的權利。如果是你自己想要隔天補休四小時的,那自然沒問題但有些公司為了不想付加班費,都會"希望"員工"自願"選擇請補休其中細節就不多說了這就看你要跟公司爭取到什麼地步了另外,補休時數必須要有期限,到期後如果沒休,必須以加班當時的條件發給加班費,不能直接歸0意思是,假設你今天加班四小時,時薪100,加班費應該是100x1.33x2 +100x1.66x2 = 598如果補休期限到期仍然未休,公司必須直接發598給你,然後補休時數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