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相關問題(法律人 請幫幫忙回覆我)

我們公司是上櫃公司,總公司在台北。嘉義公司經理和我(我是業務)達成協議以資遣方式資遣我,並簽屬終止勞工契約同意意書(裡面有註明以勞基法11條第5項資遣我)(合約到3月底結束工作)。現在問題來了,台北並不想資遣我且要我留任,且台北批准案一直被踢掉,但是我個人想按照這同意書資遣我,(因為跟嘉義公司關係已爛掉)請問我該如何做?


拜託法律人 感謝


2018-03-15 15:1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法律人

s5894106 wrote:
我們公司是上櫃公司...(恕刪)


上頭不准
你跟經理協調有啥用?

要馬自行離職

想拿資遣費跟失業補助金的話
那就擺爛讓公司受不了資遣你
先看你所待的公司跟總公司的關係為何?

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還是只是關係企業?

這關係到你已經簽的同意書有沒有效的問題

鋼筆文青 wrote:
先看你所待的公司跟...(恕刪)




是分公司經理拿同意書給我簽的

s5894106 wrote:
我們公司是上櫃公司...(恕刪)


老大不想要你走,你想走的話,就只有自行離職一條路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重點在你跟經理的協議是否有效力

你簽非自願離職同意書的時候,上面有人簽名了嗎? 更直接的說,你手上有已簽核的非自願離職書嗎?

總公司大還是經理大,大的有權資不資遣你 就這麼簡單
就法律效果來說

如果該位經理是你的主管也是有人事權的人

那這份契約已經成立

你可以按契約走~~時間到沒拿到該拿的就請勞工局幫你要


除非說公司內部另有規定該經理的職務行使權必須怎樣怎樣

但我覺得就是沒有所以就先跟你簽完

事後總公司反悔而已.但反悔的效力跟你沒關係
釐清一下,你目的是什麼?


1.資遣拿錢走人:
在嘉義公司的直屬主管(經理)簽字即發生效力,若契約約定期間沒給錢就依勞基法去勞動局申報。


2.後悔不想走:
先確認不給走的單位給出正式公告並通告單位主管,這樣才合理。


#合理懷疑是 公司同意裁人,但總公司不想花錢XDD


鋼筆文青 wrote:
就法律效果來說

如...(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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