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是上櫃公司,總公司在台北。嘉義公司經理和我(我是業務)達成協議以資遣方式資遣我,並簽屬終止勞工契約同意意書(裡面有註明以勞基法11條第5項資遣我)(合約到3月底結束工作)。現在問題來了,台北並不想資遣我且要我留任,且台北批准案一直被踢掉,但是我個人想按照這同意書資遣我,(因為跟嘉義公司關係已爛掉)請問我該如何做?拜託法律人 感謝
就法律效果來說如果該位經理是你的主管也是有人事權的人那這份契約已經成立你可以按契約走~~時間到沒拿到該拿的就請勞工局幫你要除非說公司內部另有規定該經理的職務行使權必須怎樣怎樣但我覺得就是沒有所以就先跟你簽完事後總公司反悔而已.但反悔的效力跟你沒關係
釐清一下,你目的是什麼?1.資遣拿錢走人:在嘉義公司的直屬主管(經理)簽字即發生效力,若契約約定期間沒給錢就依勞基法去勞動局申報。2.後悔不想走:先確認不給走的單位給出正式公告並通告單位主管,這樣才合理。#合理懷疑是 公司同意裁人,但總公司不想花錢XDD鋼筆文青 wrote:就法律效果來說如...(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