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前已提出離職,因還有年假未休完,想過年後請年假到228
可提出離職時並有把年假部分告訴主管,主管說他可以不簽我的年假,要我做到228,年假部分算錢給我
原本離職單是寫道228,過年完開工的後一天請同事幫我離職日期改到過年初五的那天,結果同事說離職單已經被組長拿去給主管了
我是真的不想做的,才用曠職這麼不負責任的做法離開
現在主管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想請問存證信函是告我的意思嗎?還是公司解除僱約所寄的?
麻煩請洽各地勞工局介入仲裁,離職是"通知"公司,不是請求"批准"
休假也是你的合法權益,老子不想來上班,沒特休請事假給你扣薪水不行?
難道公司想妨害我的自由?"強制"我要去上班??平時請假要你批准,
要離職了,你准不准都一樣,公司最強大的武器只有扣薪水,
只要屬於公司的財物,文件,通通還給公司就對了,
交接什麼??文件列表就好了,並不是公司要求什麼都要答應,
難道公司說徵個人來,你負責培訓交接??離職這檔事,沒什麼交接的清楚,
講一堆P話都是屬於內規,有問題就來講法律,天大地大沒待退弟兄大,
最好公司有本事關你禁閉室.
需要一堆交接時間,本來就是管理有問題,或是接的人能力有問題,
之前公司有人離職,人先走了,後來才說工作由我接,
也是只有電腦裡的檔案,隨便也是接著做下去,
我最近也離職了,就把公司的筆電還回去,工作資料全在裡面,
只要是相關專業的,本來就任何人都能接,人力不足是公司的問題,
留不住人才也是公司的問題,勞僱雙方只是有效期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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