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跟公司簽訂的勞動雇傭合同或者此前對合同的任何補充條款或引用條款中,是否有這樣「公司可以在事後要求扣回獎金」的規定?如果沒有,那麼我可以告訴你,如果在大陸發生這種事情,你應該怎麼辦:
首先你應該直接拒絕,並保留這份資料,可能的話,在拒絕的交涉過程錄音記錄。若公司給你壓力或用手段逼迫你離職,同樣錄音或用其他方式記錄下來。然後你去勞動局投訴,尋求幫助。
只要你有足夠的證據,勞動局一般會採信你的說法,並進行調解,裁定這份文件中「要求退回獎金」的條款無效,因為你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並沒有這樣的約定條款。
其次,這份文件中要求「對這份文件保密」的條款無效,因為該條款並非勞資雙方事先在勞動合同約定,而是資方現在提出來的單方面主張,且嚴重傷害你的利益,有失公允。這個條款你還沒簽字表示同意,所以公司不能以此條款作為處罰你或要求賠償的依據。
然後你可以就公司逼迫你「不肯簽字就自己離職」之事請求勞動局調解,調解結果一般會認定公司違約主動開除你,要求公司按勞動合同上的約定,提供開除你的賠償金。
當然,走到這一步,你就算想繼續留下也沒什麼意思了。但是,你以前拿到的獎金不用退回。公司開除你,必須按合同付出違約賠償金。
此外,公司因為經營過程中嚴重侵犯勞動者權利的做法,會受到勞動局的追責處分,比如罰款、限期要求整改、經營者代表接受強制勞動法普及教育之類。
在台灣會怎麼樣,我就不清楚了。
你啥都不懂,關我什麼事?
你說的都對,你開心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