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錄取通知
聘用條件: 試用期三個月,月薪為55K,保障年薪14個月
其他部份工作規章沒有定義
但之後我幾個月後被加到了60K,做了一年多
總計做了兩年多,在年前預計被資遣
第一年有發一個月年終獎金
第二年尚未發
我被資遣,所以我要求尚未給付保障年薪3個月
但資方卻採用這種計算方式
55K X 28個月=154 目前月薪6X24+6(第一年發)=150
154-150=4 所以等於我只能拿到四萬,跟預計3個月(6X3 或是 5.5X 3) 有很大差距
這合理嗎? 有人可以幫幫忙 我會很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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