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如不想看故事可直接跳文末請教重點,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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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也就是2017/12/05的時候我在工作時發生了意外。
因公司是屬於營造的下包商,營業範圍是外牆及屋頂金屬工程。
我所屬職務是工務經理,發生意外當天我人站在板車上執行吊掛作業,但不幸吊掛中出狀況導致整把鐵料掉落,鐵料掉落後我人閃避不及從板車上跌落至地面,而後鐵料也從板車上掉落砸傷我的左腳,至醫院急診後確認為左手肘複雜性骨折、左腳開放粉碎性骨折。
以上是事發經過,事發後隔天老闆即趕到醫院來慰問及包了個紅包,當下也請我別擔心所有醫療相關費用及看護費用公司會處理,另外也希望我能轉診至林口長庚(因事發地在花蓮)因他有熟識的醫生可以協助我做後續的醫療處置!
至此當下我還真覺得跟對老闆了!但自從轉院至長庚醫治後老闆態度就開始轉變了,首先就是醫院第一次結帳的醫療費用我拿不出來所以先跟公司預支,老闆是很乾脆的就拿出來了但也補了一句:這筆錢是公司先出的,到時公司團保理賠下來除了這筆錢,多賠你的也要還公司。
預支的錢要還公司這當然沒錯,但團保多理賠給我的金額為何要退給公司呢?
再來就是在長庚住了一個月的看護及相關費用現在要跟公司請款了,老闆卻開始不想認帳了(之前在花蓮住院的看護費用有給我),老闆還想用之前給付給我製圖的5萬費用來抵扣(這是花蓮工地的製圖費用,總額約10萬已給付給我5萬),重點是圖我在事故發生前就已完成超出一半的進度,也已提交給公司,為何老闆可以拿這筆錢來抵扣我看護的費用?
後來因現在已出院在家養傷,我無法自己上下床更別說自己用東西吃跟換藥了!所以我丈母娘請假來家裡照顧我。
在出院前我本想打電話詢問老闆出院後看護費用的問題,但不幸老闆出國去了!傳line給他也已讀不回。
如今他已回國,我再打電話詢問他一次,沒想到他卻開口罵說我都只想自己都沒為公司考慮,另外也問了前述看護費用要拿製圖費用來抵扣的問題,沒想到他居然說因為他不爽😫回國後就看到一堆請款單然後我又沒打電話跟他道謝(是要道謝什麼??在醫院時跟他說了不止一次謝謝老闆的幫忙)所以他才想用製圖費用來抵扣!還說以後不要再打給他,他不想處理我的事了叫我以後都去找老闆娘!我想這老闆可能要開始推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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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的重點是
一、關於看護及一些因受傷所衍生出來的費用公司到底有沒有義務要賠錢給我?(他有口頭答應但沒錄音,但有證人)
二、公司團保理賠給我的錢超出醫療費用的部分真的需要退還給公司嗎?(如醫療費用實支25萬保險理賠30萬,多的5萬要退還給公司嗎?)公司不是還有另外的雇主責任險可以理賠給公司?
三、後續我該怎麼保障我自己的權益呢?
四、工傷假目前醫生評估可能需休養一年半(診斷書有寫)可能會更久,所以我先跟公司請了一年半。但公司協理打給我說我太誇張,老闆看了很不爽!請假部分這樣處理有問題嗎?還是我應該要半年請一次假?
再麻煩各位前輩幫我解答了,謝謝🙏
b09589086 wrote:
公司是有保勞保的!所以看護費用是公司該出的對嗎?!...(恕刪)
換個方式說.有人因公受傷了.該休一個月還是二個月?!這個爭議很大.每個醫生說的也不一樣.但是因為有保勞保.
勞保會賠的就是勞保認為的金額跟時間.時間的意思就是休息時間換算成工資的金額.這個部分公司都不會出到錢.
除非勞保賠了1萬元.但你的薪資是一個月4萬元.公司必須補足不夠的3萬元.但下個月勞保不會再給了.因為勞保認為你的傷
不用休息那麼久.公司有保勞保的話.基本上都不會出到錢.團保是想補勞保的不足(因為勞保認知嚴格).你要的看護費.
就是團保補勞保的不足.應該不用退還.這是我公司的一般處理方式!
2.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你要列舉項目、金額與公司先協調)
例如:後續醫療費用,後續一生配眼鏡費用,難找工作導致後續薪資收入減少............
(注意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3. 你的醫療費用由公司先支付,保險金還公司雖是合理,但這部分只是處理醫療費用而已,由於item2的損害賠償尚未處理,保險金可先暫時扣住
補償金額不等於賠償金額,你要列舉證明item2的賠償金額〉公司已經付的補償金額
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補充:
1. 最好不要走到告民事,你沒錢沒閒活到判決定讞。
2. 把你主張的賠償金額與公司好好協調,可要求勞保局介入協調,因為下面的法條都是勞動部管的
先列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 8 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 61 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至第五十七條 (先假設已依法補償了)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三、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第 十八 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應予承認。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OwN2uTPsALE%3d
第七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例如教育訓練、標準流程規範、作業時的防護措施例如戴防護鏡.....)
第三十二條 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保全或假執行時,法院得減免其供擔保之金額。
1.既然你是職災,那看診與住院期間都是可以申請到一些勞保的補助,職災門診單與職災住院申請書,都有一些幫助
2.團保是員工福利沒道理還要退還給老闆啊,除非那個不是勞保,可能是雇主補償險!
3.勞保的傷病給付可以提供7成的投保薪資給員工,第二年提供五成,這就是你的保險給付,但要公司願意蓋公司章!!
4.你都沒有保意外險嗎?是不是以前都把保險業務趕出去呢?不然這種骨折至少幾萬塊的給付
5.休養一年半其實並不過分,休養兩年無法回到原工作,公司要補償40個月的薪資差額,公司當然嚇死,一定要趕快拉你回來
6.求償這門學問很深的,你還是加line:huhn20,我若有空檔又剛好知道,就可以稍微協助你一下
7.勞保職災沒賠看護費唷,是傷病給付,賠薪水,看護費的來源是依據勞基法59條的補償
8.敢爭取自我的權益就是要有離職撕破臉的準備,準備好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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