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勞基法修法,除了把加班時數彈性化以外,還把加班補休也入法了
這等於開了一個老大的漏洞讓資方鑽好鑽滿
修法後的加班補休時數 = 加班一小時換補休一小時
補休使用的方式跟期限勞資協議,期限到未休應發工資
我已經看到,很快就會有雇主開始大鑽這條漏洞了
玩法一 : 加班一律報補休,補休無使用期限 = 等你離開公司時再來討論你的加班費吧
玩法二 : 加班一律報補休,補休限制很短的時間內休完(譬如一週內),讓你休不完直接發錢
不要以為這樣很好,別忘了,加班費是133-->1.66。換補休時數是一比一。只要大鑽這個漏洞,雇主就可以用平日薪資讓員工加班加好加滿了。 再狠一點,"協議"一個較長的補休期限(譬如一年),等於你被苛扣的加班費,要等一年以後才拿得回來。雇主現金流滿滿滿...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