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國定假日 改來改去,有發現沒有改之前的版本最好。
台灣就是這樣每次改都越改越差,越來越離譜
完全執政就是這樣愛怎樣修法就找個理由修法,
乾脆把國定假日與勞基法恢復成為舊時版本,至少....還能好好過日子。
好日子不多了,再撐兩年用選票來判決現在的執政黨。
可是沒有所謂的遲到早退問題 每天晚晚九點十點到公司 沒事五點走 甚至有事三四點走也不需請假
雖然沒有加班費 但光是沒有遲到早退問題 上班也不用趕紅綠燈 心情也好 下班也可以有事早走 真的很自由
偶爾加加班 只要不要超過太多 反正隔天起不來也不會遲到 其實也沒虧太多
但是改了新的法 這些都是過去式了 唉~~
更不用提更早已前的週休二日了 在沒週休二日前 我這行業早就周休二日了
所有行憲紀念日 誕辰 都有假放 紅字都在 六日也照放 可說是放爽爽
改完後 紅字消失一堆 只剩本來就可以放的六日還在 唉~~
最後說一下 我資訊業的
但修法嘛 總是有人爽到 有人倒霉到 只求不要一直這樣修不停了
我們公司本來就是週休二日,沒放七天假(拿去補週休二日),然後週休二日多的也不用另外補班(有些公司算得很清楚,當初雙週84小時一毛都不會讓你少)
特休假滿一年十天,多一年+1,30頂,優於一例一休修法前,但比一例一休修法後稍差
所以一例一休修法後,我們為了符合勞基法,就改成比照新法,這部份是一例一休修法後我們實質變好的部份
但說實話,我寧願當初一例一休不要修,因為這樣七天假就可以放好放滿
而這次修法,對我們公司來說,實質大概也算是勉強有比較好
因為我們是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本來就沒有什麼加班輪班問題,公司不鼓勵員工加班,下班時間一到就趕人,主管帶頭一個比一個早走。 所以加班這一塊的調整對我們來說真的一點影響也沒有(但是其他勞工呢!!)
唯一說有影響到的,是加班換補休修改成未休時數需發給薪資。在這次修法前,加班補休是沒有規定的,我們公司也鑽了勞基法這個漏洞,加班補休(雖然我們很少加班,但偶爾還是會要加班的)。一年內必須休完,不然直接歸零。 而這次修法改成勞資協議補休期限,期限到就要發工資。 雖然我可以想像得到一般公司大概都不會設期限,但至少離職退休時依法都能領回來。也勉強算是比我們目前現況規定好了。
我說實話,我運氣比較好,待的公司算是不違法的企業,但即使如此,勞基法有漏洞時其實合法的漏洞我們公司還是會鑽。 連我們這種標榜守法的企業都這樣了,臺灣一堆明目張膽在違法的企業,勞基法退一吋,這些公司就會進一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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