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提問希望大家幫忙

我是一位34歲的大叔,最近轉行到一間做閥門的公司,須要常常到外面修理或安裝,就在我做了約2個星期,悲劇發生了,我們鎖螺絲須用六分的氣動工具,在打六角螺絲的時候因為角度的關係要裝上一個轉接頭那個接頭上有一個類似插銷的鐵棒,在打螺絲時彈飛出來打到我眼瞼在撞到我鼻子,事發當下老闆只叫一位師父載我去聖保祿醫院,診斷後因鼻淚管斷裂,他們說沒辦法做手術要轉去長庚醫院..........................
直接跳到2個星期後,目前我左眼視力由事發後第三天回診的0.1到現在0.3及我臉因受到重擊,造成須手術縫合,目前公司除付擔醫療費及車資外無任何賠償,我查過因為我未達失能條件所以勞保不能賠錢,還有就是我因傷請醫院開休養2個星期證明後,公司有幫我跟勞工局申請(傷病給付),但公司卻說因為你休息這2星期公司有付你薪水,所以這錢要還公司,請問這合理嗎?
因為我目前覺得我眼睛一直視力都沒變好,醫生是說一個月後在回診,如果沒辦法回復,有辦法提告嗎?因為我只記得我左眼以前視力好像是0.8近視約200度,一直以來我都沒帶眼鏡,會不會因為沒辦法證明之前視力是多少就沒辦法告?
請教各位了,謝謝!!
2018-01-09 21:1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職災提問

rs4512 wrote:
我是一位34歲的大叔...(恕刪)

詳情請問勞工局.....
南台灣小太陽 wrote:
詳情請問勞工局......(恕刪)

問過了,但他們態度不是很好,一直急著掛電話,說的都模擬兩可,沒有解決我的問題。
之前有問過勞工局一些問題
結果令人失望
感覺靠自已實在點

但就是無能為力才去尋求幫助丫.
有時在想是不是北部勞工局比較給力一點。
(我們這地方圖書館之前有免費律師咨詢的服務,但我沒試過。
你要不要找找你們那邊看看有沒有這服務)
我是一位34歲的大叔,最近轉行到一間做閥門的公司,須要常常到外面修理或安裝,就在我做了約2個星期,悲劇發生了,我們鎖螺絲須用六分的氣動工具,在打六角螺絲的時候因為角度的關係要裝上一個轉接頭那個接頭上有一個類似插銷的鐵棒,在打螺絲時彈飛出來打到我眼瞼在撞到我鼻子,事發當下老闆只叫一位師父載我去聖保祿醫院,診斷後因鼻淚管斷裂,他們說沒辦法做手術要轉去長庚醫院..........................
1.請先確認是否有住院,如果有住院,貴公司沒有通報勞檢單位,可以向勞檢單位檢舉!
直接跳到2個星期後,目前我左眼視力由事發後第三天回診的0.1到現在0.3及我臉因受到重擊,造成須手術縫合,目前公司除付擔醫療費及車資外無任何賠償,我查過因為我未達失能條件所以勞保不能賠錢,還有就是我因傷請醫院開休養2個星期證明後,公司有幫我跟勞工局申請(傷病給付),但公司卻說因為你休息這2星期公司有付你薪水,所以這錢要還公司,請問這合理嗎?
2.公傷期間如貴公司有給付全額薪資,理論上這筆傷病給付是要還給公司!
因為我目前覺得我眼睛一直視力都沒變好,醫生是說一個月後在回診,如果沒辦法回復,有辦法提告嗎?因為我只記得我左眼以前視力好像是0.8近視約200度,一直以來我都沒帶眼鏡,會不會因為沒辦法證明之前視力是多少就沒辦法告?
請教各位了,謝謝!!
3.建議找勞保局或當地勞檢機構申訴
你有當兵、有健康檢查過吧?
沒戴眼鏡就是1.0,你有一堆人證
公司有你配眼鏡的證據嗎?

1. 你公司應該有團保,先去申請團保

2.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你要列舉項目、金額與公司先協調)
例如:後續醫療費用,後續一生配眼鏡費用,難找工作導致後續薪資收入減少............
(注意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3. 你的醫療費用由公司先支付,保險金還公司雖是合理,但這部分只是處理醫療費用而已,由於item2的損害賠償尚未處理,保險金可先暫時扣住

補償金額不等於賠償金額,你要列舉證明item2的賠償金額〉公司已經付的補償金額
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補充:
1. 最好不要走到告民事,你沒錢沒閒活到判決定讞。
2. 把你主張的賠償金額與公司好好協調,可要求勞保局介入協調,因為下面的法條都是勞動部管的

先列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 8 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 61 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至第五十七條 (先假設已依法補償了)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OwN2uTPsALE%3d
第七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例如教育訓練、標準流程規範、作業時的防護措施例如戴防護鏡.....)
第三十二條 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保全或假執行時,法院得減免其供擔保之金額。





king29311 wrote:
我是一位34歲的大...(恕刪)


看完也只有跟大大的想法一樣,有利證據,跟過去紀錄比對。重點也要軟性溝通,不過立場態度要站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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