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動畫設計師
目前公司面臨分裂 (兩間公司合併 現在又要拆家)
我是確定我會分到A公司
但是A公司領頭的"XX部主管"不喜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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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喜歡我們因為這主管把我前主管鬥走了 覺得他底下的部屬都是餘毒)
(目前我也是閒人狀態很久了 天天逛網頁聽音樂)
我的目前的主管覺得
到時候我一定會變成打雜、總務
感覺之後會忽弄我
暗示我自行離職
如果我想要拿到資遣費
我之後要採取什麼策略?
完全擺爛不做事每天坐滿8小下班= =?
依我目前狀況要如何
才能保護我的權益不被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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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下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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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很多內部、高層內鬥搞到分裂
我只是個基層人員
上面東搞瞎搞把我目前待的部門弄臭
到底是關我什麼事
我只是沒講出來 替公司保留一點面子
低起薪一年多沒調薪、員工如奴、獎金、三節、年終皆無、加班不按照勞基法走
被檢舉還敢酸員工王八蛋
挖操~ 自己不照規矩走被罰活該 怪到員工身上
公司就是爛 不要跟我說什麼知道爛還不走的屁話
忠誠替公司賣命結果兩手空空不被重視被踢皮球
問怎麼拿資遣費就先幫資方護航是三小阿
樓下幾個回復都"幹話王"是不是?
別聽信樓上的,會被開除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有資遣費可拿)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開除無資遣費可拿)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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