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衝動的跑去了勞工局檢舉上一個工作的店家
當初是說有勞健保的,但是一個月後一直沒保,說是因為我是試用期所有沒給我保
我知道後,有和他說我要保勞健保,並在隔天給了他身分證正反面影印
又一個月過去,我打給勞保局問他們人員我這兩個月是否有加保的紀錄
那人員回答我沒有
但他薪資的部分有一項是勞健保,有補貼我500塊
請問這樣還成立嗎?
另外
面試時他告訴我月薪23000,月休5/6天
但第一個月,由於我10號才上班,不足一個月
他要月底才和我說,這個月未滿一個月,所以是算工讀生(而且還是我問他他才說)
我當月工作了19天,我只領了14000左右,換算時薪我大約1H只有90塊
並且那月休6天幾乎都是"突然的"和你說
"你休明天/後天哦。"
我去檢舉的,但我不是想要得到什麼
我只是希望他們夠改進,因為還有其他人在那裡工作
但檢舉了需要開會,我有點緊張
我需不需要注意什麼,我很怕我被他們唬住
我這次檢舉我以後找工作會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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