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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僱問題

如題 我的合約未到期
我被經理解僱
如果用勞基法辦他
那他有什麼應得的懲罰
2017-12-15 16:4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沒有懲罰....
好歹合約條文貼一下吧...
還有解雇時有沒有照勞基法走?
什麼資訊都沒有...
你勞保有一年以上嗎
合約有半年以上嗎
有跟他要資遣證明嗎
看合約當初怎麼定的,
你違約提早走,怎麼處理,
公司違約提早解雇你,又怎麼處理,
應該都有白紙黑字吧!

更狠一點的,就直接說你不適用此職位,直接解約。
布魯克052865 wrote:
如題 我的合約未到...(恕刪)

勞基法是基本法,就是一般大眾勞工有關的法
但勞資雙方所簽訂合約,就不是勞基法管的
除非有違反勞基法規定範圍

如果不是勞基法規定範圍,那就要朝向民法解決

布魯克052865 wrote:
如題 我的合約未到期我被經理解僱如果用勞基法辦他那他有什麼應得的懲罰


笑死人
勞基法"辦"他

他是罪犯嗎?

解雇理由是?
是否拿到資遣證明?若無是否有證據他叫您走?(同事有聽到?現在以後他"都"願意幫您做證嗎?)
您任職多久(三個月以上)?

如果用勞基法辦他?...您對的不是他,而是公司。
那他有什麼應得的懲罰?資遣不合法被公司處罰嗎?不一定會…

何不說看看你被解雇的原因是甚麼?

合約不是免死金牌
如果合約未到期任何原因都不能解雇的話
那我也會阿
去找家公司簽個合約
每天坐在那邊早上炒股票, 下午打手遊.

我再關注一下這個樓
好奇這種情況有沒有甚麼可以搞雇主的方式

將來想當米蟲的時候可以學下來



現在就算你考進號稱鐵飯碗的公職,
連吃兩個丙都可以合法請你走人了,
更何況你只是位約聘人員,
想在職場做的長久要多充實自己的能力.
被解僱,大多數人都只檢討別人
依法,你就會贏嗎?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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