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公司出了些狀況及疑問想請各位大大 評斷
公司規模 四位員工
前陣子公司周轉不靈
老闆"情急之下" 宣布解散
各發了資遣費 當下簽文蓋章
會計下午立馬 跑銀行 匯款到薪轉
當下每個員工資遣費到手 及當月薪資
到了晚上
老闆打電話通知大家說 公司繼續營業
但A會計 不打算回公司了 所以拒絕
小弟覺得這資遣費似乎無須領 問了老闆
老闆在外 說晚點處理
結果過幾天老闆跟委外會計說 這資遣費的帳 有問題
說是我跟A會計 私底下進行的 要進行查帳
目前不怕查帳
只是老闆這種行徑
可以保留甚麼資料當證據!?
以免日後離職 衍生出來這種後果
資遣費的轉帳文件 老闆硬要爭大小印鑑非他經手蓋的
這個理由會讓老闆有理可以爭嗎?"
不用理這個, 讓老闆去跟法官說,那是老闆跟會計的事
1.所有員工都是人證,證明那是資遣費
2.你只要留物證補強 ,證明那是資遣費 (存證信函也是物證之一)
你轉帳歸還公司,老闆會謝謝你,被資遣了還不拿資遣費
資遣費拿了就是拿了
要繼續在該公司工作,就只是年資歸零而已
老闆想要回去,只能用騙的,請他去騙法官吧
所以後續雇主如果想要取消資遣,必須要員工同意才能恢復僱傭關係。絕對不是雇主自己講了算
這也是會計可以拒絕的原因
所以樓主只要想,你要不要重新回公司? 要的話可以接受取消資遣(當然取消的條件可以討論,勞資協議嘛)
如果不想回去的話,不用管雇主說什麼,反正資遣什麼的都拿到了。記得要跟雇主要非自願離職書,申請失業給付用得到
雇主不給的話找勞工局處理即可
樓主這案例,因為資遣費已發,樓主員工算是佔了主動方
因為你如果接受資遣,什麼都不用管,保留證據就好,雇主有什麼問題自己去找法官處理
我遇過一個案例是
雇主先告知資遣,員工接受後就停止提供勞務(非自願離職書也開了,資遣費未付)。過了兩天後雇主口頭要求取消資遣,要求員工三天內回去上班,不然視為曠職三天逕行開除。 這就是很惡質的作法。不過既然員工已經拿到非自願離職書,資遣就已成事實,未付的資遣費雇主都必須履行,雇主也沒有權利逕行取消資遣。 這狀況麻煩的是,勞工要討回資遣費,必須要主動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所以勞工方處於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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