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a工作為定期契約八個月,之前還有別的工作(3年多月休六天)是自願離職隔天接a工作。
2.失業第14天到就服站登記表示未滿一個月要在12/4在去登記。
3.但在失業第27天到b工作上班,b工作為定期契約,兩年多,但因為是出納兼資訊,又兼了一些總務業務,無交接,也無法負荷。
4.新工作第16天(投保時間計算)到今天為止,尚未收到上個月工作四天之薪資,也未收到合約。
5.在新工作第8天(投保時間計算),向主管提出調動職缺,主管好不容易同意,但沒有後續動作,在新工作第15天,提出辭呈,
人事表明要準了才能走,周休二日,表示上班到禮拜五,離職日不可壓在禮拜日,所以改提前走,
主管在第16天立即叫我去另一職缺(拿掉出納),表示才做沒幾天為什麼要走,問這樣會來不及交接,帳目做了沒。
6.約第17天退保,請問這樣是否就不能以a工作申請失業給付,就服站回覆,因b工作是非自願性離職,故不符合申請,
所以後面就算找到工作,無論是否適應,也無法申請給付?或是失業長久,因為b工作原因,也無法申請給付?

所以結論是因為離職速度太慢導致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