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失業給付認定


1.a工作為定期契約八個月,之前還有別的工作(3年多月休六天)是自願離職隔天接a工作。

2.失業第14天到就服站登記表示未滿一個月要在12/4在去登記。

3.但在失業第27天到b工作上班,b工作為定期契約,兩年多,但因為是出納兼資訊,又兼了一些總務業務,無交接,也無法負荷。

4.新工作第16天(投保時間計算)到今天為止,尚未收到上個月工作四天之薪資,也未收到合約。

5.在新工作第8天(投保時間計算),向主管提出調動職缺,主管好不容易同意,但沒有後續動作,在新工作第15天,提出辭呈,
人事表明要準了才能走,周休二日,表示上班到禮拜五,離職日不可壓在禮拜日,所以改提前走,
主管在第16天立即叫我去另一職缺(拿掉出納),表示才做沒幾天為什麼要走,問這樣會來不及交接,帳目做了沒。

6.約第17天退保,請問這樣是否就不能以a工作申請失業給付,就服站回覆,因b工作是非自願性離職,故不符合申請,
所以後面就算找到工作,無論是否適應,也無法申請給付?或是失業長久,因為b工作原因,也無法申請給付?

所以結論是因為離職速度太慢導致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嗎?


2017-12-12 23:34 發佈
有沒有拿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angela7789 wrote:
1.a工作為定期契...(恕刪)
a工作有(合約滿八個月),b工作沒有(自願離職)。

loubiti wrote:
有沒有拿到非自願性...(恕刪)
angela7789 wrote:
1.a工作為定期契...(恕刪)


只要B工作還未來得及投勞健保,
那用A工作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可以申請的,
但是如果B工作如果已經投保了,那我就不知道了

因為印象中的規則,給付是滿一年以上是6個月,
所以滿半年但不到一年的,如A是8個月,所以可能需要照比例得知可領的月數。
angela7789 wrote:
2.失業第14天到就服站登記表示未滿一個月要在12/4在去登記。...(恕刪)


似乎你沒問清楚

1.失業第1天就應該到服站登記申請失業給付,你會得到失業給付認定預約單

2.等14天都沒媒合到新工作,到失業第15天,拿失業給付認定預約單去送件,完成初次失業認定

3.等撥款入帳戶,然後每個月再重複失業認定與撥款

如果未完成初次失業認定前就去工作,是沒補助的

如果完成A工作的初次失業認定後再去工作

而B工作又未滿14天,則可續用A工作的初次失業認定領補助

然你未完成A工作的初次失業認定前就去工作,就只能用B工作去申請

(所謂工作是指有加勞保,與你的合約有無、有無領到薪資無關)

應該無希望了
b工作在公家單位,上班17天,尚未領到上個月四天薪水及簽的合約書.

hchou38 wrote:
只要B工作還未來得...(恕刪)

路過喀 wrote:
似乎你沒問清楚1....(恕刪)


有問唷,當時就服站人員說我還沒超過一個月所以不能申請,要我12/4帶著文件再過去,
應該是沒希望了,超過14天,也還沒完成認定就自行求職成功,
我今天去問過了。

感謝各位的回答

angela7789 wrote:
b工作在公家單位,...(恕刪)


因為我有在學公司的人事管理跟粗略的勞基法,
所以我認為您的狀況應該可能是可以申請過關的,
原因就是因為b工作上線不到一個月,
而我讀的規則裡面好像有一種狀況是申請了失業補助,
後來找到工作,但是一個月不適應離職的,
可以在還沒認定或是已經認定的情況下,續領後面未領的月份,
雖然您前面a工作沒申請,但與這種案例類似,
因此我覺得應該是可以通過申請,詳情還請您自身好好跟就業輔導中心問問,
其實據實以告應該專員也會在規則下幫你找出最好的方式去走流程。
了解了,因為你是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需逾一個月未能就業

就業保險法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你B工作不是非自願離職

第十六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你B工作應該也超過基本工資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法條沒找到對你有益的,唯二機會是
1. B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2. 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 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 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感謝回覆,不過昨天問就服站,說已經沒辦法,在b工作超過天數,我差一個禮拜申請失業認定,所以沒救了。

hchou38 wrote:
因為我有在學公司的...(恕刪)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