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美國公司Independent Contractor Agreement

美國公司在台灣沒有任何人員或是業務,要聘雇我發展台灣市場(我人待在台灣).
我收到一份短期的6個月Independent Contractor Agreement...
請問會有繳稅的問題嗎?我的台灣勞健保要自負對嗎?

Independent Contractor Agreement可以限制你下一個類似的工作性質需要多久以後才可以去嗎???
2017-11-12 8:0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美國公司
我朋友曾受顧於一間外商,因為在這邊有客戶他們在台北有設辦公室,但名義上雇員人數非常有限。

我朋友跟他同事都是直接與國外母公司簽署工作約,年薪應該在 100~ 200 之間,都是從國外直接匯款,名義是借貸 還款 (一群三十歲上下的人,被國外償還借款長達數年之久,金額破千萬,有人相信嗎? )

好處是,不用繳稅,因為海外所得好像是一年六百免稅?況且這些人名義上沒有收入。

壞處是,勞健保自己處理。

話說回來,當你做到那等級時,勞保並不重要,健保其實也很好處理,應該會更便宜。

至於限制離職後做什麼?說真的這跟競業條款有關係,他真的要禁止你從事相關業務,就要上法院,勝訴後要支付你生活費用,才幾個月的 contractor就重要到必須打官司,付錢綁住他的行動?如果你跟 HR 提到這條而他不願意嘗試去修改,就代表你不值得 HR 去特別處理,很可能也代表你不值得公司跟你打官司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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