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進公司時有問薪水是否是算月薪制的,但領到薪資條覺得怪怪的其中一欄(實際上班天數),不是算月薪嗎?為何會有(實際上班天數)這欄,請問各位大大這是否有違反勞基法?補充:31天-週休二日(8天)=23天(實際上班天數)這樣的算法是屬於月薪制還是日薪制?
以自己的判斷是第一行是說明月薪制底薪算法(底薪/每月實際天數)第二行是依實際到勤狀況計算的實際底薪(因到職不滿整月)但兩者的日薪不相同 是否依工時比例算?(每天實際工作時數六小時??)目前的基本薪資是21008元所以當工時未達加班時(底薪+獎金)>=基本薪資是合法但若已就職滿一整個月用這樣的算法來算薪水就有違反勞基法的可能(要看勞動合約跟差勤紀錄)看到這樣的算法好像是老闆對勞基法的暗黑算法不想用記時制的薪資來給出現了這樣號稱月薪制的計薪模式等於時薪80元滿一個月給全勤獎金因為工時跨過用餐時間 再給餐貼樓主每天工作時間是幾點到幾點??請影印保存好上個月差勤資料如果老闆還算善意跟老闆詢問給薪覺得不合理如果老闆沒有善意回應那老闆會吃虧更大PS.因為有些人就職有特殊情況或許勞雇雙方有默契這個需要檯面下才知道(有遇過類似案例)
薪水條居然有一筆是勞保提撥6%,這部分是錯的,因為勞基法中,沒有勞保提撥這名詞,只有勞退提撥,而且是公司額外出的費用。當時公司跟您簽訂工作契約,一定會說明月薪多少,伙食費多少這部分就是你的基本工資,假設合計25000好了,公司要付給你的是25000(先不含加班與其他獎金),然後再扣除勞保費、健保費、福利金(如果公司有福委會的話)、實際餐費、眷保費、額外的團保費等等,最後給的就是實際薪水。而勞退提撥,須根據勞工局給的急遽還核算至少6%的勞退金,要存入您位於勞工局的個人退休專戶內,這筆錢是公司要提撥的,你也可自行提撥1~6%,所以您的薪水條那筆,如果是自己提撥,應該是要扣款,而不是給錢,從這一條,我認為櫃公司沒有幫你保勞保,因為有保勞保,就一定會有勞退提撥,除非你的勞保是附加在職業工會裡面。找一天上班日,備齊你的個人文堅,去勞保局查一下你的勞保投保資料、勞退個人帳戶資料,如果你有自然人憑證與讀卡機,也可上網的電腦,就能查出你出社會後的投保薪資、濤退金現況等等資料。說明:http://www.bli.gov.tw/sub.aspx?a=2mfVHvsI2pg%3D查詢:https://edesk.bli.gov.tw/na/個人合理猜測,貴公司沒幫你保勞保,或者只是幫你保到職業工會,所以直接給6%的現金當作是勞退金。最後,月薪制就是全月28~31天,工作20~23天,領全薪,沒有所謂用月薪/31天再乘以工作天數的問題,因為假日也是有薪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