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公司的上班時間是8:20~5:40,
公司會早點名所以要求早上8:10前就要到公司,小弟我本來都8點出門現在要提早10分鐘出門,
早上和下午有各休息10分鐘,公司把休息時間變成下班時間…,
小弟工作常常跑輸送帶所以很常工作超過4小時才休息(為了把工作做完),
請問公司這樣有凹時間嗎?!,還是是正常呢??,
公司是以前風評很差的州X科技,在台南科工區。
2. 勞基法規定,每連續工作4小時需讓勞工休息30分鐘。如果下午連續做4小時然後下班,這樣算不算坳工時? 我個人的見解是,不算。因為規定連續工作四小時必須休息30分鐘的原意,是為了讓勞工有休息時間。下班自然就是休息了。所以下午連續四小時後下班,我個人認為沒違法。不過這部份可以問勞工局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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