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想把文章刪了,已找到解決途徑,感謝賜教
但公司解雇員工如果基於勞基法有支付必的費用及依循必要的程序,其實並不需要理由。
老闆心裡可能是因為你是新人又懷孕才想要你走的,但他表面上並不會這麼說。
一般台灣人在情理上來說,你對公司並沒有貢獻(沒有功勞也沒有苦勞)
大家不太會覺得公司要你走太過份。
(如果你做了一年了懷孕公司才趕走你大家比較認為這是過份的行為)
當然情理有時就是個屁,真的很介意可以找勞工局介入仲裁。
這是個方法,但就算成了,大家扯破臉了工作也不會愉快,影嚮心情也會間接影嚮小孩。
個人建議是看開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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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以政策面來說,個人是覺得政府要老闆負擔孕婦產假期間的薪資是很不負責任的行為。
人都是自私的,誰要多給錢給沒工作的人?更何況生小孩期間還得找別人代理你的工作,
那這個代理你工作的人人等你生回來後要不要讓他走呢?
生小孩是家事也是國事,補貼薪資這種事情其實應該由國家來支付才對,這樣孕婦才不會
變成公害一樣讓老闆們畏如蛇蠍。
leedashone wrote:
很遺憾。
但公司解雇員工如果基於勞基法有支付必的費用及依循必要的程序,其實並不需要理由。
老闆心裡可能是因為你是新人又懷孕才想要你走的,但他表面上並不會這麼說。
一般台灣人在情理上來說,你對公司並沒有貢獻(沒有功勞也沒有苦勞)
大家不太會覺得公司要你走太過份。
(如果你做了一年了懷孕公司才趕走你大家比較認為這是過份的行為)
當然情理有時就是個屁,真的很介意可以找勞工局介入仲裁。
這是個方法,但就算成了,大家扯破臉了工作也不會愉快,影嚮心情也會間接影嚮小孩。
個人建議是看開一點。
首先, 要看樓主的老闆用的是資遣還是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解僱規定)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規定)
雇主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要達到法律上的解僱標準, 其實很難, 或是說其實很嚴重.
要資遣, 用勞基法第11條第五項「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個「工作確不能勝任」公司要有公開的記錄, 例如有正式的懲處公文,
告示, email等等. 不是老闆說不勝任就不勝任, 也不是犯了一兩次錯就
算不勝任, 還要經過輔導等等. 其實沒有老闆說資遣就能資遣這回事...
依法來說就是這樣.
至於樓主.
當然準備好事證(包括錄音等等, 當事人可以合法錄音不用告知對方)就去勞動局舉發了,
懷孕期間亂解僱人, 這就不是開玩笑的.也有可能要打官司, 只是工作當然就是沒了,
看能不能得到應用的賠償這樣. 這就是看自己衡量優缺得失了.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ShanJK wrote:
這間公司剛應徵上後,...(恕刪)
我也先按了鼓勵再回文
懷孕媽咪不容易,
但我覺得別為了這份工作影響心情
不合適的工作如果只是為了爭取權益
或是爭議是否能有機會再服務
對彼此都是痛苦
才不是很久的工作,放生這家公司才是
懷孕本身應該是值得高興
可是如果想用這個理由,
在一個剛開始不是很久的公司
爭取6個月的產假和育嬰假
這會讓這個公司風險提高很多的
就因為您懷孕,
讓他一個新公司扛下人力調配問題
試想,如果換成您,怎麼辦!
人同此心,
他可能因為您這樣而不再敢信任女性
未來女性工作是否因為這樣而縮減
我是建議您爽快離開,謝謝他的照顧
也許以後還有機會再爭取回去服務
但如果都撕破臉
他新創公司也因為這樣掛了
您也可能無法爭取什麼,
還得花精神在這事情
評估是否對BB有好處,
放遠來看其實最損的也許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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