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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被資遣

去年12月時因公司沒有工作放無薪假那時已懷孕兩個月!後來一月的時候其它員工有回去上班!老闆就跟我老婆說因為公司離我們家太遠要我不要去上班!我們就想說公司暫時也沒有很多工作就協議留職停薪勞健保跟勞退跟公司個付一半!
等生完請完產假要請勞保育嬰津貼
三月的時候公司有請幾個新員工也沒要我們回去上班!
前陣子有拿勞保育嬰津貼去公司填寫好育嬰假!

現在公司新今的員工走了很多個新來的員工又不會!貨趕不出來硬要我老婆回去上班!不然就去填離職單!現在鬧的不愉快!說本來三月就要資遣我們了!說我老婆常請假工作效率不好!要我們去拿資遣費然後要我們繳清三月到八月的勞健保跟勞退!說育嬰津貼是我跟政府的事!我們也沒跟他要八週的有薪產假!
現在育嬰津貼請不到了!請問我可以跟公司要八週的有薪假嗎?
更新!
現在公司要我們盡快去拿資遣費
是拿到資遣費在來協調嗎?
不然他會以沒去上班曠職三天開除
2017-08-27 19:41 發佈
這是什麼鳥公司
真難想像台灣還有這樣的公司
為什麼要在這樣的公司工作呢?
勞基法怎麼規定就怎麼做
不需要囉嗦
等該有的都拿了,直接離職吧!
logo10 wrote:
去年12月時因公司沒...(恕刪)


直接跟勞工局檢舉
直接找勞工局協調,公司正常不能這樣做的。
謝謝樓上大大們的回覆!
非常感謝!
勞工局協調對我們確定會有利嗎?
以下一點拙見,

logo10 wrote:
去年12月時因公司沒有工作放無薪假那時已懷孕兩個月!


依時間預估,約在5月底6月初生產,6、7月放產假。
為什麼我要算時間,因為時間順序才是你能爭取到多少的關鍵。

好,我們把時間重新排列一下:
2016.12無薪假
2017.01留職停薪
2017.06生產

首先留職停薪是夫人跟公司的協議,
基本上就是公司願意保留一個職位給夫人,不代表留職停薪期間夫人是公司的員工,
而且依規定不得保勞保。

再者,就算留職停薪期間夫人是公司的員工好了,
依勞基法第二條平均工資的概念,
夫人在生產(6月)前6個月(12-5月)均未領取該公司薪資,
所以平均工資=0

也就是基本上協商能要到多少就算多少了,
因為公司已經挖了一個洞,貴夫人也跳進去了。
在辦理留職停薪後,貴夫人基本上已經等同於放棄有薪產假這件事了。
感謝樓上的回覆!
是6月28日生產!
當初因離家太遠所以我們有說以後有可能肚子大了不去上班!
但是公司就以這理由在其它員工回去上班就沒有要我們回去上班!
我們就跟公司協商勞健保各出一半撐到了生產完領育嬰津貼!
現在就是公司主張
要我們回去領遣散費
他說就是以到三月底後到八月底的勞健保公司所出的費用!

如果以三月底資遣孕婦可以嗎?
三月底資遣現在在來提出可以嗎?
不用看別人在那邊亂算,
儘管去勞工局申訴與請求協助,
結果一定對你們有利!
真是笑死我

勞工局就在那不去問

花時間打那麼多字來問鍵盤專家


感謝大家的回覆!
明天我會親自上勞工局詢問!
直接照勞基法走!
我要的並不是錢的問題!是一個孕婦應該有的基本人權!

現在的問題就是我需要去拿資遣費才有證據上勞工局嗎!還是就直接去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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